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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亮点闪现
2011-05-30 16:00:44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今年上半年,烟台开发区内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成为烟台开发区劳动保障审批事项中的一大亮点。至目前,共有39家企业申请并获得批准,而自2000年开始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以来,申请的企业最多的年份(2007年)全年也仅为14家。至目前,全区历年累计仅有107家企业获得批准,而今年上半年获批准的企业数就占到总数的36.44%。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食品加工、服装生产、物流运输等。

  那么,究竟何为特殊工时制度?为什么今年申请的企业又特别多呢?

  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即特殊工时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其中,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燕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它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今年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呈“井喷”态势,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区内企业数量日益增加;二是从2000年至今,特殊工时制度在企业中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三是特殊工时制度更为灵活,避免了标准工时制度下对加班费“一刀切”的现象,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四是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新法的力度很大,促使企业对法律加强了研究,从该法中进一步了解到特殊工时制度,也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行为,避免了有些企业不审批即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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