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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实行特殊工时制城管系统“吃螃蟹”
2011-05-30 16:34:44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单位运营成本将减轻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强调,实行特殊工时制也必须严格考勤和管理,决不能“走样”,用人单位不能误认为可让员工无限制地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发3倍加班工资。除此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一周总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一个月不能超过166小时,一个季度不能超过500小时,半年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000小时,一年不能超过2000小时。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要按照员工工资1.5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一旦申请了特殊工时,用人单位可降低对员工加班费的支出,同时也将有效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对此,按规定,用人单位要申请特殊工时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并提交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员工名册等书面材料,同时将申请特殊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5日,告知员工。

有毒有害岗位不在审批范围

李滔告诉记者,就申请特殊工时制的单位来看,若按行业来分主要是企业高管、外勤、长途司机和出租司机;若按综合分,则主要是建筑行业,占全市申请特殊工时制的35%,及旅游、仓储、物流、淡旺季明显的制造企业。

按照《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生产经营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办法》对一些有毒、有害、超强度劳动的岗位、行业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申报这些行业、岗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将不予批准实行

为减轻用人单位申报手续的负担,《办法》规定对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的用人单位,在初办或续办时可给予2年的实行期限。

对于存在未按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安排员工生产和休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不再批准实行。此外,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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