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发[1994]]503号)。
3、《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二、综合工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非标准,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非标准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