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答复称,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烟台:每月延长工时不得超36小时
2011-05-30 15:45:42
来源:中国定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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