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首页 > 知识共享 > 标准共享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审议通过
2011-05-31 08:58:25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3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

《条例》本着“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按照“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约束,对履行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实施有效防范,对劳动者权益实施有效保护。”的要求,进行了严格地规范,明确了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增加了针对性较强的条款,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可靠依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进行了规定。对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对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执法进行了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违法规定了处罚标准。

《条例》加强了对执法部门的自身约束。一方面,严格了执法程序。如对中止案件调查的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时限和告知明确进行了规定。对撤销立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范。另一方面,规范了执法行为,如对立案查处时限等进行明确规范,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限进有明确规范,对劳动保障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

目前,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均以《条例》颁布为契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5月1日实施做好准备。

相关热词搜索:

版权声明:来源为“定额网”、“本站”的文章及资料,未经本站授权允许,不得转载!

上一篇:江西省电力公司召开2009年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会议
下一篇:台湾学生忙打工 月平均工时较上课时数仅少6小时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