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10月7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
按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扩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要求其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