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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批准
2011-05-30 16:20:02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信息时报讯记者3月5日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经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批准,且在申请前要向全体员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并非无限制加班

《办法》规定,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地讲,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据悉,不定时工作并非无限制加班,该种工时制度虽然时间安排上区别于标准工时,但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时间,比如一周、一个月的工作总时,必须和标准工时一致,若有超时,企业需依规付给相应加班费用。

申请前需公示5个工作日

企业要针对不定时工作人员制订相应考核标准和劳动定额,并在申请施行前,面向全体员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将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而审批机构的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等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保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依法依规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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