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掌握当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帮扶困难企业,落实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
控制裁员
鼓励缩工时调工资
努力稳定职工队伍。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企业,除《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员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因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
助企减负
医保缴费率略有降低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近期暂不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2009年内,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009年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经认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内,企业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我市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范围按省确定后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上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扶持就业
扶持政策审批时间延长1年
积极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好《就业促进法》,积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努力扩大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创业就业,继续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 53号)有关规定,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延长1年,截止到2009年底。突出重点,加大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动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职业培训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意见提出,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009年内,对参加失业保险、坚持不裁减人员并安排职工进行3个月以上岗位培训的困难企业,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由普惠制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3至6个月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
就业援助
年内个体户补缴保险免滞纳金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重点开展“协约式服务”和“再就业援助月”等就业援助专项行动,提高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加大就业基地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好就业基地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功能。继续延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期限暂定为1年。
2009年内,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2009年内,个体劳动者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把确保“无拖欠工资问题”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各地区要实行县、镇、村三级联动,开展调研,摸底排查农民工返乡情况,帮助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实现就业。组织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工程”,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降低门槛,落实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在城镇稳定生活且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及时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提供“协约式服务”,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专门开展“农民工就业百日帮扶活动”,加大农民工就业援助力度。
对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失业预警
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国资、公安、信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按月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现象时,立即启动并实施《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由于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安排应急资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全市各失业信息监测点要加强协作,共同对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关闭动向进行监测,重点将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作为失业预警的监测对象,对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