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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可实施特殊工时制
2011-05-30 16:35:05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对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做出新的规定。根据该办法,以前仅限于企业实施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办法还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多类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深圳市申请特殊工时

企业数量翻番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圳市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数量猛增,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达815家,是2007年的2倍。”

在18号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需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原有的审批办法已经滞后,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需求。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应深圳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新的审批办法,新审批办法对原有的审批办法进行了多处调整,对特殊工时申报和实施加以规范,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特殊工时制扩大

至机关事业单位

据介绍,与原有的审批办法相比,《试行办法》扩大了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将有效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试行办法》适度放宽审批条件,规定在遵循严格审批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生产经营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办法还加强了对员工的保护,对一些有毒、有害、超强度劳动的岗位、行业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申报这些行业、岗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员工协商

《试行办法》规范了申报审批程序,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并提交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员工名册等书面材料;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受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用工单位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种岗位进行申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告知程序等。

关于法律责任,《试行办法》也做出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要求实行工时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相应处罚。同时《试行办法》统一审批工作文书,分类设置了15种审批工作文书表格,使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从申请、受理、办理、决定到送达等各个具体环节都走上更为规范的法制化道路。

此外,办法延长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时限。为简化申报程序,减轻用人单位申报手续的负担,《试行办法》规定对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的用人单位,在初办或续办时可给予两年的实行期限。

劳动保障部门

将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

《试行办法》确定了公示、审核、监督等多项审批管理制度,根据这些制度,用人单位应将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5日,告知员工;劳动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的申请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重点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具体包括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以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全部登记建档,纳入劳动监察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开展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属用人单位违规操作,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依法查处;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可不再批准实行。

《试行办法》还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侵害员工休息权、报酬权、健康权的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名词解释

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之外的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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