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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年假长短按累计工时计算 带薪年假实施办法颁布
2011-05-30 15:45:21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配套该条例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

职工工作时间可以累计

根据《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进单位年假可折算

《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要注意的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未休年假三倍工资补偿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休多少年假可商量

《办法》还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执行。单位可以比这个标准更好,多放一些假期作为奖励给员工,在签劳动合同时可以双方确定下来。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列情况不享受年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当年又出现了上述后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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