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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综合计算工时应符合法定标准工时
2011-05-30 15:45:25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明天(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起草的规定提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连轴转,应保证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以更好地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遏制高强度加班,维护职工身心健康,保障安全生产。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为适应不同企业生产需要,可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新实施的这个规定提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要保障劳动者在同一个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时间,对于多出的加班时间,要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同时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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