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进一步规范新疆企业劳动工时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要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对经批准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企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任意扩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严格在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对于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可采取“轮班制”等方式灵活安排职工轮班工作,但要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严格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