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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政策规范工时制度
2011-05-30 16:01:40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不同岗位工作和加班时间有规定

     天津市出台了新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不同岗位职工的加班时间、工作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天津市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规定》要求,从事下列工作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规定》要求,从事下列工作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超过35℃建议调整工作时间

  要加大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各企业,在气温超过35℃天气条件下,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时至10时和15时至19时,避开高温。

24小时连续作业岗位禁止“两班倒”

  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三级以上体力劳动者每天工作少于11小时

  对于符合条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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