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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标准的应用
2011-06-01 16:43:35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前,我国处于建立和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此期间,以立法形式和部发文件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标准。

首先,以立法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标准。主要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为

法律依据,制定了大量劳动法规、规章,其中规定了一系列劳动标准。一是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标准。

如1949年以全国总工会名义公布的《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1950年劳动部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中央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等,分别就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规定了相关标准。二是工作条件方面的劳动标准。如1950年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等,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了相应劳动标准。三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如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5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就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规定了相关标准。四是劳动保险方面的标准。如1951年公布并于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就劳动保险问题规定了若干标准。五是其他方向的劳动标准。如招聘职工、失业人员登记、设立技工学校、开展技术考核、建立编制定员制度等方面设立的有关劳动标准等。

其次,以国务院以及各部委下发文件形式规定了有关劳动标准,涉及多方面,其中主要是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如20世纪50年代后期、60年代以及70年代,劳动部就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下发过一系列文件,对编制定员标准和劳动定额标准作出了有关规定。同期,邮电部、机械部、纺织部、水利电力部、交通部、化工部、冶金部、卫生部等部门分别发布了本系统企业组织机构没置和人员编制的定员标准;劳动部与建工部、轻工部等部门分别发布丁关于建筑  安装企业,轻工等11个行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劳动定额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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