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兵团八师石河子市某公司多名员工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所在单位存在超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员工多次向单位反映,但均不予以纠正。
该队迅速安排专人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调查发现,该单位保安部治安员岗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法定假节日加班费,但治安员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确实存在。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员耐心向该单位负责人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告知单位负责人即使治安员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度,也不可“任性”,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劳动监察员当场责令其对劳动用工管理进行整改规范。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这两种特殊工时制,但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用特殊工时制属违法,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