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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矛盾怎破解?
2011-05-31 17:40:14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09年的工作时指出,“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农民工就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技能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

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简称“劳资关系”,是经常产生矛盾的一个人民内部关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劳资关系处理得是否得当,是和谐还是紧张,常常会对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不小的影响。

市场经济构建和发展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本的相对短缺,又由于劳动关系的两方,企业是招聘方、劳动者是被雇佣方,“资本”所代表的企业一方往往处于较为主动和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一方由于供应充沛(城镇化急速发展时期农民工数量激增),则处于较为被动和弱势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但其中劳动、资本在收益中比重的不合适变化,值得重视。

研究数据表明,劳动所得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1978年到1983年有上升,从42.1%上升到56.5%,以后就一直下降,到2005年的比重为37%,比1983年下降了19.5个百分点。而资本收入所占比重则持续上升,1978年在GDP中的比重为57.9%,2005年上升到63.3%,加上其他因素,资本的比重实际上升了约2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劳动收入下降了约20个百分点,而资本收入上升了约20个百分点。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收入差距太大,会出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风险。《****文选》收入一篇文章———《做好经济风险的防范工作》,文章分析了经济风险的防范的重要性,说到有四方面的工作会涉及风险问题,其中一方面就是收入出现差距和地区出现差距。一般而言,收入差距扩大,会出现社会心理的不平衡,甚至心理失衡,产生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发展经济学认为,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感受有一个阶段性“反比关系”。在低收入阶段,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度高、容忍度低,在进入人均收入4000美元的中等发达阶段以后,则反之,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度低,容忍度高。目前,我国的人均GDP约为3000美元,对收入差距的阶段性心理特征就有一定程度的显现。而且,有过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生活的人们更有这种社会心理。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恰逢时机,并因为涉及劳资利益博弈,引人关注。因为这部法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在体现法的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同时,向弱的一方倾斜是这类法律的立法宗旨。贯彻《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资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证。由于此法的实施,社会重视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执法,这是一种进步。一般来说,凡是劳动执法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劳动用工成本上升是有限的,而那些劳动执法做得相对不周的企业,执法以后的成本上升较多,也在情理之中。

当然,因为是法律,就有法的“刚性”一面。那些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不合时宜,主张“非常时期”对贯彻此法“要打折扣”的意见,我认为是“下策”而不可取。但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的种种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会”前的常委会的执法报告中已经作了关注。我以为,尤其在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应提倡劳资双方的“协商文化”,多一点相互体谅,多一点让步,从企业遇到困难的实际出发,在把握法律规定的“底线”的前提下,运用劳资双方的智慧,尽量减少冲突。比如不要动不动就提出“法律仲裁”(我们调查的上海某区,劳动仲裁案件“井喷”,已经排到今年8月,因为劳动仲裁的提出从有偿改变为免费)等等的激烈办法来处置。

我们看到,由于用工、休假、薪金确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执行中倘若完全没有“弹性”,有时就会加剧、激化本来可以避免的劳资矛盾。比如,农民工千里迢迢从中西部到沿海地区来“打工”,双休日或许也想加个班,多赚点钱寄回家,而企业主因要支付两倍的加班工资而犹豫不决;又比如,金融危机影响下,订单不足,企业常有一周“开四停三”或“开三停四”情况,停的时候拿全薪,还是拿地区“最低工资”(上海是960元),甚至更低的基本“生活费”(比如500元),企业负责人又难以拍板,害怕“违法”;还有的企业有生产的“旺季”和“淡季”之分,既要留住本企业的“熟练且有感情”的职工,“淡季”时全部薪酬的支出又难出手,等等。本人参加市委组织的“危机下的上海企业”的调研,在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不少企业反映希望能够破解用工难题,而且迫不及待地在座谈会上交流企业处理劳资关系的“权宜之计”。现在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意见,他开出四个“良方”:一是劳资双方的“薪酬协商”,二是“灵活用工”,三是“弹性工时”,四是“技能培训”,然后做到“尽量不裁员”。这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后的选择,我认为是可行之“上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多样化了,有央企、国企、外企、民企,劳资双方的关系、用工、休假、培训、薪酬等情况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个性,贯彻劳动方面的法律、处置关系的方式会各有不同。但我认为,既然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关心企业,就是关心企业职工,企业生存有困难了,职工同样也会失去生存之地。由此,在全球金融危机不断对实体经济影响加大、目前经济下行还不见底的情况下,多发挥工会的作用,加强工会与“企联”、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的协商,劳资关系多讲究“同舟共济”是符合劳资双方利益的。同样,也会对劳资双方的家属有利,对危机影响下国家的经济“保增长”有利。(周锦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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