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标准体系
美国的相关法规按不同的方法将标准分成各种类别,依据标准意图划分为基础标准、术语标准、测量标准、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等;依据标准用户群可分为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协调标准、产业标准、政府标准;按照特定要求可划分为性能标准、设计标准。另外,标准还可区别为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两种,自愿性标准强调使用的无义务性,强制性标准已越来越少见,它一般以政府机构制定的导则、法规或者规范等的形式发布,相关部门必须强制执行。
美国标准体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营性质的标准化组织,这些组织扮演着制定标准的重要角色。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美国自愿性标准体系的管理者和协调者,虽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但已成为全国国家标准活动的中心。美国政府在其中则是使用者及合作伙伴,多数情况下并不参与及督促标准制定的过程。
美国政府在标准体系中虽不是处于主导地位,但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扮演以下角色:
9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取得新的进展。1995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令》(NTTAA,the U.S. 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该法令规定了政府在制定技术法规时使用协商一致技术标准的原则,美国私营领域主导、政府参与的标准体系在法律上得以肯定。
该法颁布后节省以前因制定技术法规所花经费几百万美元。政府部门越来越少自己制定技术法规,政府官员参加制定自愿性标准,引用非政府制定的标准。
1998年,美国政府又发布《白宫预算办公室第A-119号行政通告》(OMB Circular A-119),是政府部门从事与标准化相关活动的政策指导文件,成为《国家技术转移和进步法》的实施准则。政府各职能部门也相应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部门内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在一系列标准化法规实施后,私营领域的自愿性标准大受欢迎,政府参与标准制定的机会减少,成本降低,同时也避免了标准的重复性,标准体系的质量与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另外,美国政府通过技术法规与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应用标准。各政府机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全国性的技术法规,并在国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国家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的协调下进行,最后由相应的政府机构颁布技术法规。美国各大州都有自己的技术法规。
政府相关机构在制定法规时越来越多地参照已经制定的自愿一致标准,这些被参照的标准就被联邦政府、州或地方法律赋予强制性执行的属性。美国政府将更多地采用自愿一致标准,并加强与私营领域的合作。
美国国家标准由美国国家标准化学会(ANSI)负责批准发布和出版;协会标准由各自协会负责制定、发布和出版。
ANSI批准美国国家标准的三种方法:
“委任团体法”:即由ANSI委任某一标准制定团体制定某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要求必须符合ANSI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和准则,并与有关各方协商。实际情况往往是,这些标准制定团体将自己的标准推荐给ANSI作为国家标准,ANSI批准后在标准编号上冠以ANSI字样,例如:ANSI-ASTMXXXX。目前ANSI批准的国家标准中,以这种方法为最多,仅ASTM推荐给ANSI的国家标准就几乎占ANSI标准的半数。
“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法”:某项标准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团体制定时,就由ANSI授权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制定,有关各方都必须有代表参加,也可由一个有能力有经验的团体担任秘书处服务工作。ANSI对委员会负责,要求按照ANSI规定的程序来制定标准。
“征求意见法”:在一家标准制定团体或其他有关方面希望将一项现有的标准或标准草案经审议后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时,可使用这一方法。提出标准者向有关团体征求意见或征集通信投票。然后将该标准连同征求意见的结果一起提交ANSI审议,ANSI由标准管理部审查,看意见是否遗漏,反对意见是否解决,再决定是否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当然在征求意见时,还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美国标准化现状
截止到2004年,美国已有400多家私营的标准制定组织,全国自愿性标准的数量已达30000多个,其中有三分之一已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数量庞大的标准制定团体,系统内全面、专业的水准、开放透明的程序机制等等,成为美国标准化体系的诸多优势,构成美国标准服务国内经济并通行世界的基础条件。而在近几年,市场需求又将美国的标准化工作关注热点推向了新兴技术领域。 以纳米技术为例,相关的应用研究主要分布在四个领域:半导体芯片、癌症诊断、光学新材料和生物分子追踪。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的纳米技术标准委员会和国家癌症研究所合作开展“癌症纳米技术计划”,旨在将纳米技术、癌症研究与分子生物学结合,并通过院外计划、院内计划以及纳米标准实验室等三方面进行跨领域的工作,以实现到2015年消除癌症死亡和痛苦的目标。美国政府2004年对于纳米技术的研发投入已经达到8.49亿美元。 美国标准化组织
1.协调机构——ANSI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创立于1918年10月19日,是美国自愿性标准(国家标准)体系管理和协调机构,学会保持私营性质。主要任务是进行组织协调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批准国家标准;建立国家标准体系;组织建立合格评定体系;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技术法规和建立技术法规体系;代表美国组织协调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ANSI总部设在华盛顿,在纽约设有办事处。目前,经ANSI批准的国家标准大约有10500项。 ANSI的成员来自企业、专业协会、贸易协会、政府部门、劳工与消费者组织、科学技术机构等国内外近1000个单位,分为六大类:组织成员、政府成员、公司成员、教育成员、国际成员、个人会员。
ANSI作为美国国家标准管理和协调机构,还负责国家标准及其他出版物的销售和服务,拥有国家标准的版权和出版、发行权。主要经费来源:出版、发行的经营性收入;面向社会的技术服务收费等。ANSI认可的其他标准制定组织负责其各自制定的标准销售与服务。ANSI技术标准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形式如下:
2.研究机构——NIST
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IST)是集科研、计量、标准化、技术创新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成立于1901年,归属美国商务部管理,是美国唯一的标准化官方机构,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NIST每年的运行经费大约为84300万美元,目前拥有大约2900位从事科研、技术、后勤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还有1800余名客座研究人员。此外,NIST在全国的附属中心还有1400名制造业专家和工作人员。 NIST根据国会授权制定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标准,负责协调联邦机构标准和私有部门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自愿性标准化活动,可为各类标准的制定提供大量科学研究成果和试验数据,在美国标准化领域拥有显著地位。
NIST每个实验室都有自己的研究方向,并都不同程度地参与标准化活动。NIST的大多数科技人员都以个人身份参加美国各种标准化组织的活动,据不完全统计,NIST有400多人参加了民间标准组织,有1400多人参加各类标准化活动,负责近千个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 此外,NIST还是全国的标准情报中心,收藏着几十万个标准,是美国标准化活动的强大技术后方,对美国的标准化工作起着重要作用。NIST在2010年战略规划中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加强国家测量和标准基础,推动创新、贸易安全和就业,工作重点领域确定为纳米计量、生物科学与健康、信息管理以及公共安全和防卫用的计量和标准。 3.其它标准化组织 美国的其它标准制定组织包括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工贸协会、其他社团组织等。截止到2006年底,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组织有200多个,美国90%的标准主要由其中20家制定。主要标准制定组织如下: (1)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International) ASTM International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制定组织,制定并出版材料、产品、体系和服务方面的自愿性技术标准,最初由一群科学家和工程师于1898年以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为名在美国成立,2001年改为标准化国际机构(ASTM International),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美国最大的标准制定组织。ASTM International有来自120多个国家的30000多个会员。 ASTM有七大战略目标: A、为技术委员会提供最适宜的环境与支持,使其不断发展所需标准,并进一步扩大相关信息; B、确保ASTM International产品与服务是最及时和准确的; C、增加ASTM International工作的透明度,为参与者带来更多好处,并扩大ASTM International标准及服务在全球市场的价值; D、促进ASTM International的产品及服务在国际、区域、国家范围内更广泛地被接受和使用; E、确保ASTM International的方法、资源、技术和设备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与变化; F、通过主要股东的公平参与以保证ASTM代表多数人的声音; G、保持ASTM的财政稳定以履行其社会责任与义务。 目前,ASTM标准已达到12000多个,已经被全世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试验、质量体系和商业运输等领域所接受。不仅被美国各工业界纷纷采用,而且被美国国防部和联邦政府各部门机构采用。 ASTM标准现分为15类(Section),并以年鉴形式按卷(Volume)出版发行。1999年ASTM标准年鉴的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 钢铁产品 第二类 有色金属 第三类 金属材料试验方法及分析程序 第四类 建设材料 第五类 石油产品、润滑剂及矿物燃料 第六类 油漆、相关涂料和芳香族化合物 第七类 纺织品及材料 第八类 塑料 第九类 橡胶 第十类 电气绝缘体和电子产品 第十一类 水和环境技术 第十二类 核能、太阳能 第十三类 医疗设备和服务 第十四类 仪器仪表及一般试验方法 第十五类 通用工业产品、特殊化学制品和消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