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韩国的劳工标准法,韩国工人的工资是指对各种工作报酬的货币及其它有价物,雇主出于礼貌或友好所支付的货币也属于工资范畴。但雇主在工人身上的某些花费,如安全设备、制服、工作服以及工作设备、商业旅行费用、信息费用不应视作工资。此外,福利不应是工资的一部分。
(一)工资支付的原则
根据《劳工标准法》第42条,工资的支付应直接足额发放给本人,工资每月应至少发放一次,但是根据总统令另有规定的特殊工资除外,自1987年以来,韩国的平均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二)工资与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资往往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劳动争议较多的问题是工资问题,其中确定工资的标准问题又占有突出的位置,主要有如下原因:
①工人总是认为工人的工资应首先保证最低生活费用,而雇主认为工人的工资应根据工人的表现、生产效率、利润和经济状况而定;
②工人认为现阶段的工资太低,国为以前韩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国际竞争所依靠的是廉价的劳动力,因而工资较低,所以在考虑提高工资时,不应老以过去的眼光来对比;而雇主则认为,韩国现阶段工资增长太快,和台湾、新加坡、香港等其他几条亚洲“小龙”相比,韩国的工资相对较高;
③关于工资的支付制度。工会观点认为基本工资在总工资中的比例太小。雇主则认为,尽管表面上看,基本工资在总工资中的比例不大,但事实上奖金几乎已成为基本工资。工资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工人之间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受教育程度高的工人希望用以能力为基础的工资激励制度,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工人希望采用以工龄为基础的工资激励制度。韩国许多学者认为,韩国工资制度较僵硬;
④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在韩国,确定工资的集体谈判多数在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尽管目前有些集体谈判已在行业层面上进行,在企业层面上进行的集体谈判,同一行中其它企业的工资水平往往成了参考。正因为如此,其它企业在集体谈判上的成功经验显得非常重要。
韩国的集体谈判有时并不能顺利进行,原因如下:有时劳资双方没有遵循谈判的规律或是缺乏谈判经验,有时谈判的双方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谈判的结果有时受到各方务量的制约。因此,为了使谈判能顺利进行,劳资双方应以真诚的态度,积极了解对方的谈判地位和策略,并尽可能作出一定的妥胁。
韩国集体谈判的程序如下:①确适当的谈判单位:②确定其他谈判参与者;③准备和提交文件和草案;④开始谈判;⑤完成谈判;⑥批准谈判结果;⑦合同登记。
此外,在开始谈判前,劳资双方应应下述问题达成协议;①谈判地点;②议程和议程商谈顺序;③负责谈判的代表;④先考虑谁的建议;⑤其他问题,这主要是指谈判时间、选择代有团团长,记录谈判内容、谈判内容的秘密性等。
(三)韩国的最低工资制度
早在1953年,韩国劳动标准法实施,第34和35条就是有关最低工资的。1988年1月1日,韩国首次实施了最低工资法。
韩国政府在公报中指出,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工人的生活水平,通过保障一定量的最低工资来改善生活质量,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韩国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如下:适用于雇佣5个以上工人和企业。由于考虑到最低工资法实施后可能对小企业的负面作用,1988年开始实施时,该法只适用于雇用10个以上员工的企业,然而,如果工人是雇主的亲戚,则该法不适用,此外,该法也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1) 那些有精神和身体缺陷而使工作能力非常有限的人;
2) 处于试用期的人;
3) 根据基本职业培训法参与职业培训课程的人;
4) 参与间断性工作的人;
韩国最低工资的调整,1988年至1993年,最低工资每年11月30日确定,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1993年8月5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从1994年起,最低工资每年8月5日确定,然后于当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实施。
最低工资应由劳动部长决定。在作出决定时,部长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召集最低工资委员会研究。这一委员会由27个民员工组成,9名来自工人、9名来自雇主、9名来自公益部门。该委员会应在部长要求后90天内提出建议,部长应公开建议的内容。如在建议公开后10天内,雇主或工人代表对建议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或反对意见,部长应认真研究,如认为修改或反对的意见不妥,则应在8月5日前通知最低工资委员会。否则,也应及时责成最低工资委员会讨论。
最低工资的确定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标准应考虑生活费用,同类工人的工资和劳动生产率。为此,劳动部长应要求最低工资委员会进行调查。劳动部长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调查了解劳动生产率情况以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是否合适。最低工资水平各行业会有所差别,行业分类由劳动部确定,最低工资一律以小时工资计算,尽管最低工资适用于雇佣10人以上工人的企业,然而对于18岁以下的工人且工作年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适用90%的最低工资标准。
韩国法律要求雇主应至少付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违反标准,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千万韩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