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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体系
2011-06-01 09:22:02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

劳动定额标准体系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级各类劳动定额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可再区分为若干分体系(或称子体系),每个分体系又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标准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每个分体系中,每项标准不但各自在具有特定功能,而且服从于分体系功能和目标的要求。在劳动定额标准总体系中,每一分体系的功能和目标又服务于总体系功能和目标。总体系中各分体系之间、分体系中各项标准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同时,劳动定额标准体系还存在着复杂的外围环境和条件,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发展。总之,劳动定额标准体系是一个由标准组成的总体系统,具备了系统所有的一切特征。

(一)集合性

集合性是指系统由二个以上不同的要素,或由二个以上不同的子系统(或称分系统)组合的特征。

劳动定额标准体系是由“全国劳动定额通用综合性基础标准体系”、“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各地区劳动定额标准体系”、“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体系”等分体系组成,而每一个分体系的组成要素是单项标准。

如果从制定、修订和贯彻劳动定额标准的全过程,即标准化系统运行的角度看,它是由制定标准分系统、贯彻标准分系统、修订标准分系统组成。从纵向来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系统又包含行业、专业(中、小行业)、地区和企业等标准化系统,每个分系统又都是由制定、贯彻、修订标准等要素组成。

(二)目标性

任何一个非自然系统的建立都要预先确定出系统的总功能和总目标。经过一系列研究、规划、设计、计算,在总目标确立的前提下,将总功能分配到所有分系统及其组成单元。劳动定额标准化系统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完善和贯彻劳动定额标准体系”, 标准化系统的功能是通过制定、贯彻一整套标准(即标准体系)以获得最佳的劳动秩序和劳动经济效益。

(三)可分解性

任何系统都可以按不同目的或方法、特征对体系进行分解。

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可按一定标志(特征)或功能逐级、逐层分解成高一级、中一级、低一级、次一级等,乃至每一项标准。可按层次结构、隶属型结构分解,也可以按空间、时间流动的顺序进行分解。

当对劳动定额标准体系(系统)按行业进行分解时,即是按“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经济活动基本单位的总和”进行分解,而不是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范围”进行分解。

(四)相关性

组成系统的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密切内在联系,只有通过这种密切内在联系即要素(标准)之间的相关性,才能使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将各要素的功能融为一体,构成一个总功能。这种总功能的合成不是各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更高水平的集合,其能量远远超过前者。

劳动定额标准体系的相关性表现在标准间的内在联系。具体包括:从下层到上层的共性形成或修订关系;从上(高层)到下(低层)的指导、制约、贯彻关系;相互补充、协调的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横向关系。

(五)环境适应性

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存在于标准化系统运作的全部流程中,包围着标准化系统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包围着标准体系,而标准化系统功能是标准体系实施贯彻后产生的功能,环境要对标准化系统产生影响,也必然对标准体系产生影响,为此,劳动定额标准化系统要求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必须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性。

图2-1反映了劳动定额标准化系统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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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劳动定额标准化系统的工作流程

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分类

随着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会逐步健全和完善。按照常规方法,可对劳动定额标准作出如下区分:

一、劳动定额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是按照标准的管理体制及适用范围,对劳动定额标准所作的区分。一般分为四级:

1.国家劳动定额标准(GB)。对全国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各行业劳动定额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

2.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没有劳动定额的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制定、贯彻的劳动定额标准。

3.地方劳动定额标准。在没有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在某一地方区域内统一制定,实施的劳动定额标准。

4.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在本单位范围内统一制定、实施的劳动定额标准。

根据标准的法律特征,上述各级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属于推荐性标准。

上述各级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以及复审、修订,应依照国家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及各种相关的法规、标准化工作导则等标准执行。

二、劳动定额标准分类

参照标准的一般分类方法,劳动定额标准大致有两类划分方法。

1.按标准化对象区分

(1)劳动定额基础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各类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具有广泛指导意义并普遍使用的共性标准。例如,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导则;劳动定额术语、符号、代号,工时消耗分类、作业宽放时间、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标准;操作动作速度、工作评比标准;岗位测评、人员素质能力测评标准等等。

(2)劳动定额方法标准。以劳动定额制定、贯彻实施、统计分析、考核、修订及管理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如:程序分析、作业分析、动作分析、工作日写实、测时、工作抽样等分析测定方法标准;作业操作程序、劳动规范等工作方法标准;劳动定额统计分析考核、定额水平平衡和评价等管理方法标准等等。

(3)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以产品或工作岗位(任务)为对象制定的各类标准,如:时间定额标准、产量定额标准、看管定额标准、服务定额标准、工作定额标准、人员定额(劳动定员)标准等等。

2.按标准本身的属性区分 

(1)劳动定额技术标准。以劳动定额标准化活动中需要协调的技术性事项和概念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例如,劳动定额名词术语、代号、符号标准;工时消耗分类与标准时间构成标准;流程程序、作业操作动作分析标准;工作日写实、测时、工作抽样法等测定标准;工作评比标准,岗位评价与分类标准,人员素质及能力测评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等。

(2)劳动定额管理标准。以劳动定额标准化活动中需要协调的管理性事项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例如,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和程序标准;劳动定额统计分析、考核、修订程序标准;劳动定额文件、资料管理标准;现行定额、设计定额、计划定额、不变定额等分项管理标准;劳动定额水平的平衡、验证标准等等。

(3)劳动定额工作标准。以劳动定额标准化活动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各类人员的工作事项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例如,岗位劳动规范、作业程序、操作规程以及作业操作方法等工作程序、方法标准;有关劳动岗位工作范围、内容、要求、职责、权限的工作质量标准;采用产量定额、时间定额、看管定额、服务定额、工作定额和人员定额(劳动定员)等形式的工作数量标准。

 

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了标准制定、修订的基本原则。包括:

1.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以便在实施标准过程中或实施以后, 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保护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

依据这一原则要求, 在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要求, 合理地控制劳动定额水平,在减轻劳动强度,优化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前提下,提高劳动效率。

2.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各类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在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时,应当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注意节约使用劳动力;应当注意吸收劳动以及相关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先进技术;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使用的要求, 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所谓“符合使用要求”是指标准在内容上满足社会需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总之,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应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践上可行。

3.应做到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在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时,应注意使各种相互关联的定额标准之间,各级别定额标准之间,基础标准与方法标准、劳动消耗量标准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达到统一。

4.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进出口贸易。

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时, 应当积极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这对吸收国外劳动定额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劳动定额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劳动定额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复审、修订等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四项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1.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标准化工作中,国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法令和法规,特别是最近10年中,还发布一系列有关标准制定的工作导则。这些政策、法令、法规、导则是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科学依据,都应当认真学习、理解,全面掌握其每一项规定的主旨和要点,并且严格贯彻执行。例如,1984年3月27日国家标准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该项规定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物质条件,采用的程度和表示方法,以及如何贯彻执行等事项作了明确说明,成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重要依据。

2.制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特别注意综合标准化的要求,不仅要保证协调一致、衔接配套,还要达到简化统一、优选优化,灵活运用标准化“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的基本原理。

统一是劳动定额标准化最基本的要求,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要强调统一。标准不统一,就会影响产品成本的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运用优选优化的原理,对劳动定额标准化对象进行必要简化,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助于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的使用性和可行性。

3.制定劳动定额标准要体现动态标准化的要求,恰当掌握标准制定的时机,适时进行复审。

标准的产生和发展,依附于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发展状况和水平。一项新技术或一种新产品从产生、发展到淘汰,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科研探索、应用试验(试制)、成熟和老化阶段。以产品或工艺流程为对象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一般产生在第二阶段的后期,这时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条件基本成熟,企业劳动部门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标准的送审、审批和发布,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也可视当地情况,制定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地方专业标准,以便有效指导生产、组织分配。第三阶段是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期,这时生产逐渐扩展,各种条件趋于正常、稳定,可根据需要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第三阶段生产稳定时期的长短, 受到科学技术、经济发展速度,产品性质、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决定着标准的复审、修订频数和标准寿命周期。总之,必须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把握好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时机,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使劳动定额标准保持在最佳稳步状态上,才能有利于劳动定额标准化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

4.制定劳动定额标准要重视超前标准化的要求。劳动定额水平是劳动定额工作的核心。定额水平控制不当将影响到劳动定额作用的发挥。在制定、修订时间定额等各种劳动消耗量标准时,应从现实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出发,既全面考虑标准的适用可行性,也要保持其先进性、合理性。使劳动定额标准水平保持适度超前,将有利于发挥现有标准的功能,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化的综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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