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失业率是西班牙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政府开始特别重视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制定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较完备的就业服务体系,改革失业保险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重点帮助长期失业而就业又十分困难的劳动者群体再就业。为了纠正西班牙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满足减少失业的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1997年2月7日西班牙议会批准了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国防部、经济和财政部、教育和文化部、产业和能源部、农业部、渔业和粮食部、公共管理和环境部共同起草的政府长期就业计划。在该计划中,政府收发室自1997年起将解决失业作为一个优先目标,开发配套措施,提高经济竞争力,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提出,开发就业岗位取决于社会各方面,所制定和实施的措施必须以各公共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所有涉及创造就业机会的机构和人员相互合作前提。行政管理部门创造不出就业岗位,但是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灵活的政策,促进、推动企业和社会团体运作。
(一)长期就业计划的基本原则
1.创造就业岗位是最基本的任务,必须保持非通胀性经济持续增长,逐步减少至最终取消行政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使经济合理化,并在一个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中,为就业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2.为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联系,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和调整劳动标准和劳动制度;
3.必须动员全社会参与创造就业活动,在政府和社会团体间建立对话制度;
4.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制定积极的管理政策,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对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的投资要给予优惠。
5.在公共投资项目上,要注意其在短、中、长期内对创造就业岗位的影响;
6.重视培训政策的制定,应特别关注对中小企业的企业家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青年、妇女、长期失业者、40岁以上的失业者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培训;
7.支付挖掘就业潜力的各种新举措,如促进自谋职业、发展社区经济、探索兼并活动等;
8.提倡以新的形式重新组织工作时间,开发创造就业岗位的巨大潜能,今后几年要增加非全日制工作,尽量限制加班;
9.加强劳动力市场运行管理,增加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制定新的《基本就业条例》,确立新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0.增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保护,保持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降低非工资劳动成本;
11.就业计划必须公开,并借鉴在其他欧洲国家已被证明可行的试验和项目,以利于制定协调一致的就业政策。
(二)长期就业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建立终身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将学校的职业培训、失业夫员培训、持续的在职培训和对就业困难群体的特殊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和补充。
2.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确定职业内容和标准,根据职业标准对每一份职业资格证书设计一个培训计划,使每个职业在内容上都具有多向性,努力做到使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和欧洲有同等效力。
3. 加强就业岗位的开发:
(1) 创造有利于就业的宏观经济环境;
(2) 利用欧洲基金,创造就业岗位;
(3) 制定创造就业岗位的部门项目,包括农业开发项目、环境保护项目、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国际项目、完善产业结构项目等;
(4) 加快发展社区经济和第三产业;
(5) 重点开发与三产相关的就业计划;
(6) 调整企业结构,鼓励小企业发展;
(7) 增加稳定的非全日制就业,减少加班。
4. 降低非工资性劳动成本,对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尤其是努力雇用就业困难群体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5. 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重新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政策,使之更贴近服务对象。
6. 积极开展社会对话,尤其是有关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更应通过市场对话寻找解决方案。
7. 用实际行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资金投入等)支持劳动力市场中困难群体——青年人、妇女、长期失业人员、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极易失业的劳动者的求职、就业活动。
8. 增加促进就业的经费预算。
(三)1998年、1999年实施的主要就业措施
根据长期就业计划的基本精神,1998年和1999年西班牙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促进就业的直接措施:
1. 鼓励自谋职业
法律规定,对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员、归国的西班牙侨民及中毒症患者,政府以援助的形式提供数额不等的补贴。自谋职业所需费用(学习、求职、医疗等)的50%~100%由政府资助,以鼓励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和创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1998年底,西班牙自雇人员2563.9万人,比1997年增加了2.23万人。
鼓励自谋职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激励失业人员成立合作企业(亦称工人合作社)。对建立合作企业的失业人员,政府给予每人25万比塞塔的资助;对建立合作企业的25岁以下的年轻人,最高给予50万比塞塔资助。此外,政府还给予合作企业减征50%的税收、提供减息贷款、提供技术援助、发入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开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每年约20亿比塞塔,1998年为17.56亿塞塔。1998年西班牙工人合作企业24.50万人,约有30多万劳动者在合作企业就业。
2. 鼓励将临时性短期劳动合同转为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过去推行临时性短期劳动合同造成的就业市场不稳定问题,政府开始提倡企业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增加就业市场的稳定性。政府酌情对响应号召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减征其社会保险费。经过努力,1998年有313680名劳动者由临时就业合同转为永久性就业合同,比1997年增加了27629人;有47803名劳动者由培训合同转为永久性就业合同。
3. 促进稳定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
1998年11月13日,西班牙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全国主要的工会组织签署了促进稳定的非全日制就业协议,对非全日制就业进行保护,以促其发展。协议强调,要在社会对话的前提下,予以永久性的非全日制合同以法律地位,给予非全日制工作和全日制工作同样的社会保护和职业培训;将研究确定一个参数计算非全日制劳动者获取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对响应号召招聘稳定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企业,减征其为当事人劳动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协议并对非全日制作了界定,即工作时间不超过其所在部门集体协议中规定的全日制工作时间的77%为非全日制就业。
据悉,西班牙政府1999年为雇用永久性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企业共减征社会保险费65.87亿比塞塔。1998年西班牙共有非全日制劳动者约16.55万人,1999年已超过了20万人,增长了21%,并预计2000年增长的比例会进一步上升。
4. 鼓励雇用就业困难群体的劳动者
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政策对企业雇用残疾人、妇女、长期失业夫员作出了强制性和鼓励性规定。主要包括:
(1)以国王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实行比例就业办法。企业员工超过50人,必须雇用2%的残疾人。企业每雇用一名残疾人员,可一次性地得到50万比塞塔的补贴,减征社会保险费,雇用45岁以上的残疾人减免90%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规定对雇用残疾人员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减征营业税,并减征雇主个人所得税,每雇用一名残疾人,企业每年可少缴税70万比塞塔。1998年初,西班牙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西班牙残疾人代表大会就改善残疾人的就业能力,为其创造合适的就业岗位,增加残疾人特殊就业中心管理的灵活性,促进残疾人非全日制就业等问题签署了协议,协议取得了明显成效。1998年在特殊就业中心工作的残疾人为21248人,比1997年增长了36.5%。在社会劳动力市场签订永久性雇用合同的残疾人为7073人,比1997年增加了2211人,增长率为48%。1999年为残疾人创造就业岗位2000个,并有4000名残疾人接受了培训。1998年政府为支持残疾人就业共投入资金141.94亿比赛塔(其中5.69亿比塞塔来自欧洲社会基金),1999年为146.66亿比塞塔。
(2)以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雇用女性劳动者。传统上女性就业比例较低的部门或职业,每雇用一名女性劳动者,可得到政府50万比塞塔的补贴;不论何种企业,每雇用一名生育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也都可得到政府50万比塞塔的补贴。并且,为进一步促进妇女就业,2000年西班牙政府(产业和能源部)预算投资2400万比塞塔建立一个信息中心,利用信息技术在就业、培训、远程工作创办企业等方面为妇女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还开展了若干个针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促进计划,使妇女劳动者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3)鼓励企业雇用年龄较大的长期失业人员和青年失业者。企业每雇用一名45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劳动者,政府给予50万比塞塔的补贴,同时减免企业应为当事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企业每雇用一名25~29岁的失业青年,可一次性得到40万比塞塔的补助,并以减免50%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将学徒工的培训、实习期纳入到劳动合同期限内。另外,还通过建立就业工厂、个别培训计划等加强对长期失业者和青年失业者的就业服务。据统计,1999年总共为青年失业者及长期失业者提供344748个就业岗位(见表2)
6.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为鼓励有能力的劳动者创建中小企业,1998年西班牙政府设计了“单一窗口”方案,即简化创建中小企业的申办程序。从申请、注册审核到提供信息及资金援助等全部在“单一窗口”进行,使创建企业申请过程从原81天减少到25天。为便利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还拟成立集体投资机构,起草集体投资机构法案。这是在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运行条件下的一个新规章。1998年西班牙官方信贷机构共为中小企业融资3000亿比塞塔,投资项目24127个,其中75%的贷款给了那些雇员人数低于50人的小企业。
7. 鼓励国内易地就业或境外就业
西班牙劳动力流动频繁,境内人口迁移及向境外移民都比较多。为减较就业压力,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劳动力易地就业或到国外就业。这些措施包括:免费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提供折扣机票;报销出国所需体检费;免除出国者兵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