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捷克就业和社会保障概况
(一)劳动力市场
捷克人口为1029万人(首都布拉格人口119万人)。2002年,经济活动人口占59.5%。2002年,全国就业人数为48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6.8%。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占就业人数的4.8%,第二产业占39.6%,第三产业占55.6%。
失业率近年攀升,2000年为8.8%, 2001年为8.9%,到2003年8月达10%,在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为52万人,其中,25岁以下的年青人占26%。捷克在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与东欧其他国家有所不同,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尽管失业率逐年攀高,但并未引起震动。由于捷克在原华约组织中主要分工承担制造业生产,随着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其冶金、化工、煤炭、机械等行业集中的地区失业状况突出出来,在全国77个地区中,有17个地区失业率超过12%。北杰、北摩等老工业基地近年失业率在20%以上。我们访问的克拉地诺市,属老工业园区,原有职工近2万人,有1.5万人需转岗转业。而在布拉格以及临近地区,由于服务业发达,失业率仅为2.5%左右。
长期失业人数增多,失业周期延长。2001年,失业在6个月以上的占总失业人数的55%。长期失业人员中,辍学者和青年占12%,残疾人占13%,50岁以上人员占17%,还有带孩子的妇女等其他人员。平均失业周期从1998年的9.5个月增加到2002年的15.3个月。
(二)教育培训
捷克基本普及了9年义务教育,劳动者参加高中和职业教育的人数达到68%。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为GDP的4.6%。
企业的培训,按企业职工人数划分,10-49人的企业,参加培训的员工为企业员工总数的23%;50-249人的企业,为34%;250人以上的企业为51%。即,企业规模越大,越重视培训。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捷克从1990年开始对其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进行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扩展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市场;将课程设置的权限下放,使学校能够因地制宜开设职业培训课程;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和职业指导等等。1997年,政府推行“让因特网进入每所学校”等计划,有步骤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中普及青年就业所需要的计算机、外语、法律等知识。同时,积极倡导“终身教育”,动员国家、社会和企业不断对在职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其适应能力。
(三)就业服务管理
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的就业工作,并在全国77个地区设立劳动局,直属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具体实施就业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内设就业服务司。下设就业法规处、就业战略和人力资源开发处、劳动力市场处、招标和再培训处、财务与预算处。负责制定就业计划、拟定就业法规、编制就业经费预算并核拨、监督检查地方劳动局工作等。在全国还设有3个管理和培训中心,负责对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7个地区劳动局设有与就业服务司对口的工作机构,还另设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本地区就业服务工作。
(四)社会保障
捷克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有150年历史。1989年之后,又相继出台了多项社会保障法案,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为:雇员、工业生产合伙者、高等院校学生、农民、艺术家以及自我雇佣者。基金来源为: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6.5%,雇主缴纳在册薪水额的19.5%。领取条件为:投保年限25年(65岁公民满15年)的退休者。同时,亦允许提前3年退休。 1996年,捷克提出10年内将退休年龄提高两年的计划,即至2006年的10年内,男性退休年龄每年增加2个月,女性每年增加4个月。到2007年,退休年龄为男62岁,女则根据供养子多少定在57-61岁之间。
疾病和生育保险。保障对象分两类:一是疾病现款救济,主要对象是雇员、工业生产合伙者、高等院校学生。而对于自我雇佣者,疾病保险采取自愿原则。二是医疗保障:对象为所有在捷常住人口,或雇主常住捷克的雇员。资金来源:疾病现款救济金保险和生育救济金保险:个人缴纳收入的1.1%,雇主按在册薪水额的3.3%缴纳;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收入的4.5%,雇主按在册薪水额的9%缴纳。当期投保者,均可享受疾病现款救济金和医疗保障。疾病救济保障标准:头3天为收入的50%,第4天之后为收入的69%。
工伤保险。保障对象为雇员、工业生产合伙者、农民和自我雇佣者。资金来源:包含在个人和雇主分别为养老保险和疾病现款救济金保险缴纳的费用之中。
失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年满15岁并且有工作能力的捷克共和国公民。资金来源:被保人按工资收入的0.4%;雇主按被保人在册薪水的3.2%缴纳。领取的资格:在政府劳动局注册寻找工作、失业之前至少有12个月工作经历者。发放标准:头3个月,相当于本人原来收入的50%;后3个月,为本人原来收入的40%;如果失业后参加再培训,则为本人原来收入的60%。
二、捷克在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政府在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中,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失业问题。近年来,捷克政府对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而日益突显的高失业问题非常重视,努力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
1、制定专项就业计划,统筹规划就业工作。1999年,捷政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了中长期“国家就业计划”(NEP),提出了一整套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国家经济政策要同创造就业岗位和企业需求相结合;鼓励失业人员积极求职,消除其对社会保障的过份依赖;加强职业培训与市场需求的结合;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搞好就业服务工作等。同时推行一系列具体措施:开发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相衔接的综合性就业项目;将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就业岗位和提高就业能力;开展职业培训,发展中小企业、促进企业与职工提高相互适应能力;推行灵活就业,保证男女就业平等。
2002年和2003年,捷又相继出台了年度“就业行动计划”(EAP), 对“国家就业计划”中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确定年度就业工作重点。
2、通过大力发展经济、鼓励外国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措施促进就业。
一是着力发展经济拉动就业。捷克工业具有悠久历史和较强实力。近年来,捷克政府通过调整国内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例,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同时积极吸引外资,带动经济增长。2002年GDP为近700亿美元,人均近6800美元,相当于欧盟成员国平均水平的60%。GDP的增长,2002年为2%,预计2003年达到2.4%左右。2002年8月,捷克新政府确定的任期内主要目标中,把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减少税收、鼓励出口、发展信息化社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作为主要内容,并在实施中取得初步成效。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拉动就业增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吸引外国投资促进就业。捷克政府规定,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失业率较高地区为500万美元)即可获得以下奖励:一是新办企业可享受营业所得税(31%)10年免税;现有企业可享受5年营业所得税减免;二是每安置一名员工可获得最高20万克郎的就业补助金(国内企业最高为8万克朗);三是可获得每位员工培训费用35%的补助金;四是提供最高达成本60%的廉价厂房用地及公共设施建设补助;五是对有关设备免关税及增值税等。优惠的政策吸引了大批外国投资者。从1990年到2001年的11年中,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265亿美元,2002年为49亿美元,2003年全年预计吸收外资50-60亿美元。目前,外企员工人数已占捷劳工总数的1/5。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捷克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并把其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捷克创立了被称为“快速投资者的有效工具”的私有化投资基金,为小户股民投资活动提供帮助。同时,政府对国内新建立的中小企业设有奖励和补贴奖金,内容涉及开办期、开发期、地区、专利项目、扶持小型企业发展(特别是边境地区)、创造就业和使用专利技术等。1992年成立了捷克—摩拉维亚担保发展银行,参与风险分担,提供银行担保和履行政府奖励规定。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捷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全国2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从1997年的8.8万家发展到2001年初的10.2万家。个体经营由1997年的65.7万家增加到2000年的70万家。2000年,捷中小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已占全国就业总数的60%。
3、增加就业资金投入促进就业。捷克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每年列出7-10%(占GDP的1-2%)用于促进就业。每年经费预算由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商财政部提出,报议会审定通过后专项使用。就业经费的补助标准,依地区失业状况高低分不同档次,重点支持高失业地区。经费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根据77个地方劳动局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拨付,地方劳动局负责落实。就业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登记失业者的就业补贴和再培训,同时也列出一部分用于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以及设备、设施维护等日常开支。
4、推行灵活的就业形式。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原则,捷克参照欧盟的做法,于2001年出台了新的就业政策,允许人们以兼职、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短期合同工等多种就业形式就业,以增加就业机会。2002年,全日制就业人数比2001年下降了3.7%;非全日制就业和自谋职业者比上年同期增长1.3%。
(二)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失业问题。捷克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以及不同产业失业率高低,从解决就业难点入手,采取相应的对策。一是针对地区间失业率差距较大的实际,将全国按失业率高低划分为三类地区,规定相应的就业补助经费标准,失业率较低地区为每人8000克郎,居中地区为1.2万克郎,最高地区为每人2万克郎。其中,用于再培训的比例分别为20%、20%和30%。同时,对在高失业地区投资的外国企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以促进就业。二是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列出就业促进的优先顺序,首先解决青年就业问题。为此,实施了“第一机会计划”,通过开展技能训练和职业指导,促进25岁以下的年青人就业。其次考虑其他群体的就业问题。三是对冶金、煤炭、冶炼等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形成高失业的老工业基地,重点实施就业援助。如克拉地诺市原为冶金、煤炭老工业园区,结构调整后出现大批失业人员,失业率一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此,捷政府迅速在该市成立全国第一个地方就业服务机构,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进行失业登记,积极为失业人员寻找培训和就业的机会。同时规定,企业破产裁员在100人以上,必须向劳动部门报告。通过努力,目前该市失业率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调整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为解决劳动者过分依赖社会保障的“自愿待业”问题,自2000年以来,捷克政府连续数次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拉大其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之间的差距,同时减少对企业职工一些额外的税收。捷政府2002年通过了公共财政改革方案,拟在今后3年内减少社会补贴、减缓职工工资和养老金增速。方案确定,2004至2006年个人所得税将从32%降至24%,香烟消费税由目前的40%提高到45%,到2006年提高到57%。减缓退休金的增速,对在1996-2001年因经济转轨而提前退休的妇女,政府鼓励其中有就业能力的重新工作。通过这些措施,使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理念:“你想得到更好的生活吗?去工作吧!”
(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服务措施,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目前,全国各地均设有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组织培训、发放就业和培训补贴等项工作,为求职者提供实效性强的就业服务。同时,通过心理咨询和劝导教育等,将消极的劳动者转化为积极的求职者。
为帮助求职者就业,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与社会和企业联系,以承诺优惠条件来换取企业对求职者的雇佣。如: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公布求职者和拟破产企业职工名单,对招收这些求职者并签定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8万克郎的就业补贴(残疾人10万克郎),同时,由就业服务机构预付4个月的工资。再如,对企业接受的年青人,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承担其培训费用,或承担部分工资或以提供交通费形式进行补贴。
在克拉地诺市就业服务机构,我们看到,其工作人员不仅精神状态饱满、责任心强,而且受过专业的培训,注重运用科学方法开展就业服务。在该就业服务机构,还专门设立了若干职业指导工作室,单独接待求职者;定期举办职业指导课程,通过专家讲解和播放各职业的介绍录像,使求职者树立信心,了解各职业的具体工作范围。同时,他们还总结了寻找工作需注意的十项具体方法,向求职者介绍。目前,该机构收集的空岗信息占全市的80%。其个性化的职业指导效果很好,一名职业指导员每月接待400多人次困难求职者,成功率达到10%以上。
(五)围绕市场需求办学,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提高。捷克特别注重按市场需求变化改革职业教育培训事业;注重动员各类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走校企结合的路子;将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竞争能力以及建立终身学习社会作为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
针对十分普遍的各级学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捷克一些高等学校加强了与产业界的沟通与合作,按市场和企业需求开展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如我们访问的捷克技术大学电子工程学院,始建于1707年。目前学院设有电力、通讯、计算机与互联网以及科学与工程等学科。近年来,为适应科技发展和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学院将产学研相结合,主动贴近市场,积极服务企业,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使毕业生成为市场的“抢手货”。其办学特色:一是在专业设置上,注重倾听产业界的意见,并固定时间邀请产业界专家到校授课。针对学院所在地区外资企业(如摩托罗拉、西门子等)急需,集中力量培养应用人才。二是大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允许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同时,注重培养学生一专多能,开设复合专业,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强调从“薄”知识向“厚”能力转变。三是加强与企业的科研合作。2000年学院与3个企业联合建立了研发中心,与名牌企业如洛克菲尔、摩托罗拉、ABB、三星等合作建立研发项目。与此同时,积极承担教育、交通、工贸、农业等部委的科研课题。学院办学经费中,50%来自科研创收。通过与企业的合作,还及时了解和掌握了市场最新动态,引进企业先进设备设施,增强学校科研教学能力,并使一批学生实现学用结合,对口就业。
在捷克,民办培训机构已经在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培训方面担负着重要角色。克拉地诺市成人职业培训中心是一家私人培训机构,成立于捷克剧变后的1991年。其开办者为大工业企业—POLDI工厂下岗的女工,靠借高利贷和国际援助起家。目前已达到年培训4000-5000人规模。中心主要承担四方面任务:一是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失业人员定向培训;二是与企业合作开展职业资格委托培训;三是为企业提供专项培训;四是开展居民文娱课程教学。培训主要采取“借鸡下蛋”和“找米下锅”模式,通过承接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开发教材、聘请教师(多为大学、技校教师)、租借实习场地(如工厂、大学实验室)的方式开展培训活动。
该中心是就业服务机构的定点培训基地,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关系良好。就业服务机构需要培训时,中心根据要求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按时拨付相应的费用。如本地有新的企业落户,则中心提前与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协商,列出培训计划,接受委托,组织实施。
这家民办培训中心既感谢劳动部门的支持,又对政府提出迫切要求:在培养新产业需要的人才方面,由于资金匮乏无力投资购置新设备;在政策方面,由于对成人培训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国家对私人办学没有优惠政策;民办培训生存发展环境非常艰难。当该机构负责人与劳动部官员听我们介绍中国的职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情况时,都对中国办学的法律保护和发展环境表示羡慕不已。
三、 启示与建议
这次访问,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高度重视,按照中方提供的考察提纲作了充分准备和周到的安排,使我们在短短的几天里获得了大量信息,并从捷致力于解决本国就业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中受到几点重要的启发。
(一)制定和实施年度就业计划,使就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更紧密结合。在工作中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捷克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年度就业计划,将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对我们很有启示。在我国,目前已有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就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地衔接,如何使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成为制度性的安排,并取得更好的实效,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为此,建议:
1、运用国务院再就业联席会议多部门合作的机制,从2004年起,制定年度就业计划,落实中央关于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不仅提出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的具体目标,而且提出就业政策与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相结合的具体要求,成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统一计划和落实的行动。
2、加快《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经过2004年的研究论证,争取2005年出台,进一步明确就业政策与各项经济政策的关系,将业已形成的积极就业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国家的制度性安排。
3、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完善分类指导。在区域上,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对补助资金的标准应视就业状况和工作成效适当拉开档次。特别是要结合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指导其做好就业工作;在失业群体上,优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其他群体的就业问题;在行业上,组织力量对各行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各领域)对就业的贡献率进行分析研究,据此加以指导。
(二)妥善处理和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捷克在其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且日趋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和政府财力负担,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保障水平和标准,形成鼓励人们去工作,而不养“懒人”的机制,对我们很有启发。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保障尚属初建。在今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标准的确定,要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使社会保障标准水平、办法对促进就业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而防止出现偏差。为此,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将此作为一个重要专题开展研究,对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与就业政策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力争明年提出完善的思路和对策。
(三)加强就业服务,要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精神,深化为企业和为劳动者的两种服务,并在实现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上下功夫。考察捷克的就业服务,他们的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其重视为企业和劳动者两种对象的服务,也对我们有所启示。近年来我国的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现代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亦不逊色。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就业服务仍需不断改进与完善。一方面,在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应不断增强对劳动者的个性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从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及时了解企业需求,积极为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企业成为政府就业培训真正的“伙伴”。同时,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评选表彰活动,造就一支专业化的就业服务队伍。为此,建议在今年底全国劳动力市场建设评估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中,把以上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贯彻落实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同时建议在明年初,召开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表彰会,以典型引路带动工作。
(四)贯彻落实《民办就业促进法》,重点要放在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上。访捷归来,深感民办职业培训工作亟待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培训事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其办学机制灵活,主动适应市场的能力强,具有勃勃生机。目前,我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已达1.7万家,总量已大大超过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特别是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下,更愿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任务,在为再就业工程做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捷克克拉地诺市成人职业培训中心负责人反映的有关部门只注重监管,而忽视服务的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视这支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坚持管理、引导与扶持、服务相结合,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今年,要结合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指导各地切实保护好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服务,把这支培训大军管理好、使用好。
(五)标本兼治,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考察捷克,反思我国大学生存在的就业难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专业设置与课程体系与市场需求相脱节,教学与企业需要没有紧密结合,学生专业面窄,就业能力不强。对比捷克技术大学大力加强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的结合,注重学生复合能力的培养,为大学生就业铺平道路的成功实践,给我们以启示。我国为解决今年大学生就业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有关文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今年主要是在就业出路、政策和安排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尚未对大学的教育教学提出实质性改革办法。为此,建议:面对今后三年大学扩招后出现的大规模毕业生就业问题,应强调标本兼治,在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就业门路的同时,必须加大高等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力度,突出以就业为导向,围绕市场需求办学,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这个观点要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高职院校发展的专题调研中予以贯穿,并形成明确的改革思路。同时,与教育部共同对“2003年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制度化问题。
(六)加强中捷在劳动保障领域的交流。捷克是原东欧国家中转轨和结构调整进行得较为平稳的国家,其社会保障有较长历史和丰富经验。且捷目前正致力于加入欧盟,其劳动保障政策取向逐步与欧盟标准相接轨。因此,其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培训工作兼有转轨国家和欧盟发达国家特点。加强我国与捷克在劳动保障领域的交流,研究其劳动保障政策,将有助于我劳动保障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访问中,代表团就明年将在中国召开中国就业论坛和国际社会保障大会向捷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进行了通报,并代表我部向其发出邀请。捷方对我介绍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状况很感兴趣,表示希望加强与我的交流,并接受了邀请。我驻捷使馆这次考察中给予我部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唐国强大使表示,大使馆将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双边劳动保障领域交流提供支持,并使之成为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更加密切的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使我们认识到,搞好劳动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促进我国外交外事工作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