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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埃及劳动保障情况
2011-06-01 09:37:50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一、南非劳动保障法律的基本情况

南非是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国土面积122.1万平方公里,仅占非洲4%,人口4529万,仅占非洲5%,但GDP占全非洲的26.5%(占黑非洲的41.6%),对外贸易额占全非的23.3%。根据2005年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统计,2004年南非GDP总额2109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二十七;人均国民收入3630美元,排名世界第94位,属低中等收入国家;1990至2003年GDP年均增长率为2.3%。南非以农牧业、矿业、制造业等为主要产业。

在考察中,我们主要了解了新南非《劳工法》及其相关劳动法案的情况。1994年南非在第一次不分种族的大选后,实行了新的《劳工法》。新《劳工法》主要调整雇主与雇员间的关系,为雇员提供基本的雇佣条件,并致力于提高雇员的技术水平

(一)劳动就业

就业问题是南非政府面临的最艰巨的难题之一,由于过去黑人地位不高,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低,很多领域技能人才缺乏,南非始终面临高失业率的困扰。南非当前官方失业率为26.7%。新南非建立后,政府重视解决就业问题,1995年以来就业人数由960万增至1120万,增加了160万;但由于人口自然增长、妇女参加工作人数增多和乡村农民涌入城市等因素作用,南非经济适龄人口大幅增加,失业人数新增240万,失业率有所上升。近年来由于受兰特(南非币)升值影响,矿业、制造业等部门不断裁员,失业人数又有所增加。当前,政府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加大政府投入,实施扩展公共工程计划(EPWP)建设劳动密集型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加强技能培训,以缓解就业压力。

为了促进平等就业,南非的雇佣平等法案规定雇主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不平等歧视,制定平等雇佣计划,使各种人都能有机会工作。并要求雇主每2年都要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雇佣工人的情况。

雇佣基本条件法案明确规定,禁止雇佣15岁以下的童工。此外,雇佣15-18岁的孩子做工,不能从事以下工作:不适合孩子的工作;对孩子的成长、教育、身体或精神健康、道德以及社会发展不利的工作。非法雇佣童工要受法律制裁。

南非还立法促进雇员的职业培训。其技能发展法案要求雇主关注对雇员的培训和教育。所有雇主要将雇员工资的1%交给部门教育和培训局(Sectoral Education & Training Authority)。那些提交合理计划或其他有利于业务培训措施的雇主,将有资格得到回报。

在南非,雇主可以解雇雇员,但在解雇之前要具备合理的原因。主要包括:雇员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良行为;雇员不能胜任工作;因经营的原因而裁员。雇主在裁员前,要符合合理的程序,要求雇主与有关的雇员或工会组织协商,包括提出裁员原因、将受影响的人数、被裁减人员的选择办法以及遣散费等问题。遣散费的最小额为每一完整服务年的一周工资。关于不平等解雇的争议要送调解和仲裁委员会调解。如调解无效,根据争议的情况不同,可上诉仲裁或劳动法庭。

(二)社会保险

南非没有建立类似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但通过征收薪资税解决一定的社会保险问题。如:雇主必须为年报酬不超过88140兰特(1兰特约合人民币1.4元)的雇员支付“劳动者赔偿保险”;若雇员年薪不超过76752兰特,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失业保险基金”。

(三)劳动标准

南非新的雇工基本工作条件法案不仅规定了对雇员工资基本条件要予以保护,还在工作时间、年假、产假、家庭事假以及对雇员加班等方面,都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夜班工人和轮换制工人还制定了特别保护。南非的雇工基本工作条件法案对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

1、标准工作时间。每周45小时,一周工作五天或少于五天的雇员,每天可工作9小时;一周工作超过五天的雇员,每天可以工作8小时。超出这些标准时间就算做加班。雇主在根据普通工作小时计算的每天工作后,在征得雇员同意的情况下,雇员可以延长15分钟的工作时间,以便继续为公众提供服务。但这些时间每周加起来不能超过1个小时。除非雇主与雇员之间有协议,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加班。这个协议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签署,也可以是自愿的。雇员的加班工资是其正常小时工资的1.5倍。雇员也可以不要钱而要补休。补休必须在加班后一个月内实施。

2、星期天工作。如果有协议,雇员可以在星期天工作。这一协议可以作为总协议时签署,也可以作为特殊协议签署。如果雇员在星期天工作是正常的,其工资是其标准小时工资的1.5倍。如果雇员平时不是在周日工作,则雇主要支付平时工资的双倍。如果雇员星期天工作不足一天,甚至只工作1-2个小时,雇主也需要支付其平时的全天工资。

3、在公共假日工作: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没有签有协议,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在公共假日工作。如果签协议或合同,这个协议或合同可以明确雇员在公共假日是全部时间工作或是部分时间工作。

南非雇工基本工作条件法案对企业雇员的休息休假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南非雇员休的假期有年假、病假、产假和家庭事假等。除工作时间每月少于24小时的雇员外,所有的雇员都有权利休假。但是,只有一周为雇主工作4天以上的雇员才有权休家庭事假。

1、年假。雇员每年可以连续休年假21天(三周)。关于休假时间,雇主和雇员应协商确定。如无协议,雇主可以确定雇员的休假时间。在修病假或被通知要结束合同期等雇佣基本条件法案规定的享受带薪假的期间,雇员不能提出休年假。

2、病假:雇员休病假,三年计一次。在这一周期里,雇员可以有权休带薪病假,休假时间相当于其为雇主工作6个星期的时间。例如,对于一个每周为雇主工作5天的雇员来说,他可以在三年期间,休30天的带薪病假。对按规定休带薪病假的雇员,雇主要支付其平时的工资。在雇主同意增加其带薪病假的情况下,可以支付不足此额的工资。如果一个雇员连续两天不来上班,雇主在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之前,有权要求其出示医生的诊断书,以证明其不来上班是因为患病或受伤。如果一个雇员在8周的工资期间有两次缺席, 雇主也可以要求雇员提供医生出具的诊断书。

3、产假。雇员可以享受4个月的产假, 并可以在预产期前四个星期适当的时间开始休息。雇员休假可以不足四个月,但孩子出生后6周内不能工作,除非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可以工作。雇员在休假前至少4个星期通知雇主,说明什么时候开始休假,什么时候开始上班。雇员怀孕或哺乳期间,不能从事对孩子有害的工作。

4、家庭事务假。在每一个年度的休假周期里,雇员可以有三天的带薪家庭事务假。家庭事务假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男雇员的孩子出生;孩子生病;家庭成员去世。雇员因上述原因休家庭事务假时,雇主应按平时其工作的工资支付工资。

(四)劳动关系调整

南非的劳工关系法案(LABOUR RELATIONS ACT)适用于农业工人、国内其他领域的工人和公务员。但国防部门和国家情报部门的雇员不含在内。新的劳工关系法案鼓励在工会组织与雇主之间开展对话。通过对话委员会、规章委员会和工作地点论坛等一些组织的努力,目前南非工人的地位在得到加强。

南非的对话委员会(BARGAINING COUNCILS)可以在注册的工会组织与注册的雇主组织之间通过协议建立。根据劳工关系法案的规定,其基本功能是在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之间通过协议达成一致。

南非的劳工关系法案还允许成立规章委员会(STATUTORY COUNCILS),由工会组织的代表和雇主组织的代表共同建立。在某一行业或部门中,只要本行业或部门有30%的成员支持,就可以成立。这个委员会主要是解决争议、开展岗位教育和培训。

劳工关系法案还规定可以在100人以上的工作地点成立工作地点论坛(WORKPLACE FORUMS)。目的是在共同关心的企业经营战略和引进技术方面促进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合作。除了上面提到的组织,雇员有权罢工,雇主也有权关厂。

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 根据劳工关系法案,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劳动法庭(COMMISSION FOR CONCILIATI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AND TH LABOUR COURT)是解决劳资争端的主要机构。所有劳资争端要先到调解和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解决大量的劳资纠纷。劳动法庭专门负责对争议进行评定,如不合理解雇、裁员、禁止罢工以及对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核。对劳动法庭判决后的上诉,由劳动上诉法庭受理。

二、埃及劳动保障法律的基本情况

埃及跨亚、非两大洲,大部分国土位于非洲东北部,总面积为100万平方公里,96%的国土为沙漠,人口7000万,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60%。埃及属开放型市场经济,以农业为主,但70%粮食靠进口。工业以纺织、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为主。近年来,石油、化肥、水泥、机械、电力等重工业有较大发展。随着经济改革和私有化进程的深入,国民经济中的私有经济快速增长,产值已占总值的75%左右。

与南非相比,埃及政府设有劳工部和社会事务与保障部,分别管理就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如:1975年79号社会保险法;1978年48号国营职工组织法;1991年203号公共事业公司法;2003年12号劳动法等。此外,在外国人就业、埃及人出国就业、困难企业职工权益、企业处罚职工、企业使用未成年工、职工休假及工资支付等方面也颁布了相应的法令。埃及劳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埃及《劳动法》明确规定该法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用法律。适用于除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国家公共机构)、提供家政服务及类似服务的员工、和雇主实际供养的家庭成员外的雇主和雇员。并且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关闭、破产,不得拒绝履行本法规定的所有责任。与其它公司合并,因继承、委托、赠与或变卖而导致公司转让,即使公开拍卖,或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导致公司变化,均不得终止公司员工的服务合同。继任者应与前雇主共同履行本法规定的责任。

(二)个人劳动关系

埃及成立有国内外劳动力使用规划最高委员会。成员包括有关各部代表、由埃及工会联合会和雇主组织按照平等原则分别推选的代表。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内和国外使用埃及劳动力的宏观政策,制订劳动力使用的必要制度、原则和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所有有能力和愿意工作者应到个人居住地的主管当局申请登记,并提交有关年龄、职业、能力、以前工作经验的材料。有关行政当局在收到申请后立即按顺序号进行登记。并无偿向递交申请者发放登记证明。雇主可以从工作场所所在地的劳动局根据登记并考虑登记顺序推荐的人员中满足出缺或新增岗位的职业需求。一般情况下,已建企业或将建企业的雇主应根据情况,向工作场所所在地的劳动局送交拟招用工人的详细报告:按照工人的职业、能力、年龄、国籍、规定的工资分别填列工人数量。在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以后30天内,向有关行政当局报送录用当局推荐工人的证明。录用工人后,要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雇主保留一份,工人本人保管一份,第三份由相关社会保险机构留存。劳动合同特别应包含以下方面:1.雇主名称及工作场所。2.员工姓名、资历、职业或工种、社会保险号码、住址及证明身份必需的文件。3.合同规定的工作性质及种类。4.商定的工资、发放方式及日期及商定的其他现金或实物待遇。如无书面合同,员工可自行运用一切手段确认自己权利。劳动合同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雇主也不得对员工设置一次以上的试用期。

(三)工资

埃及设立有以国家计划部部长为主席的国家工资委员会,在考虑生活支出的情况下负责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必要手段,保证实现工资与物价平衡。该委员会并负责制订年度津贴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7%。并将其纳入职工参保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当企业因经济原因无法发放上述年度津贴,则提交国家工资委员会,在30天内对此作出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决定。

员工应得工资及其他收入以法定货币的形式,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发放,并应考虑以下规定:1.按月领取薪金的员工应至少每月发一次工资。2.如实行计件工资,且工作任务需至少两周方可完成,员工应每周领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部分报酬,最终清算。并在下周内支付其余工资。3.如非前述情形,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工资应最多一周支付一次。4.如果劳动关系终止,雇主应立即向员工支付应付工资和所有应得报酬。如果工人本身自愿放弃工作,雇主应在员工提出工资要求后不超过7天支付应得工资和报酬。

(四)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如果签定期限超过5年的合同,雇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通知员工,合同期满,员工应无补偿地结束工作。如规定期限的合同期满,而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则视同为双方重新签定了无期限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为无期限合同,则合同任一方均可在合同结束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而终止合同。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没有充足、合理的理由而终止合同,应对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签定无期限合同的,年满60岁,雇主应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期限延长到该年龄后,则应期满终止合同。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得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享受退休金的年龄。员工有权在到达年龄后继续工作,直至达到获得退休金的年限。

(五)劳动监察和司法监督

劳动监察人员经任命具有刑事司法监督专员的身份。享有上述司法权利官员应佩戴标明身份的胸卡,有权进入所有工作场所检查确认执行了本法条款和实施决定,查看有关的文件和帐本,并要求雇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如果因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责任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则雇主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承担金钱方面的责任。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涉及员工的人数,大多都可以予以罚款的处罚。

三、几点启示

这次考察时间虽然很短,但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总体来看,南非、埃及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适应了这两个国家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立法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与南非、埃及两国劳动法规范的内容相比,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些内容,特别是针对特殊群体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和劳动工作标准等方面,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以致在贯彻执行中不好操作。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应该更有针对性地拟定有关条款,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能很好地落实到位。

(二)营造多方参与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氛围

从南非、埃及两国立法的实践看,在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中,政府部门、司法机构、雇主组织、工会、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组织或人事,都能够有机会参与,有责任发表看法,或直接参加有关的立法活动。这种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立法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许多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今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是开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一个很好举措,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种做法应当加以推广和坚持下去。

(三)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对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加大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南非和埃及两国对于协调劳动关系、查处雇主违法行为都极为重视,赋予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较大的执法查处权利,而且形成了社会各方都参与的机制。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薄弱、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我们应当进一步依法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强制执法处理权,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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