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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工资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011-06-01 09:39:23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一)工资情况

日本劳动省及各都、道、府、县只负责审议、制定、监督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此,中央和地方分别设有最低工资审议会,由工会、雇主、劳动基准局三方人员组成。确定最低工资的原则是:(1)经济情况;(2)目前工资状况;(3)雇主的支付能力。先由劳动基准局全面调查,再送审议会审定。

最低工资标准因地区、产业而有所不同。这是考虑到各地区劳动工资生活水准、物价指数不一样的缘故。如大阪1989年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少于523日元;电气机械器具制造业不得低于每小时550日元。而爱知县最低工资为507日元/小时,制铁业为580日元/小时。

由于政府不实际管理、控制工资的发放,劳动者实际工资的增长,主要依靠劳资谈判乃至斗争来解决。近20年来,这种增加工资的谈判和斗争都是每年4月份正式开始,已形成惯例,日本人称之为“春斗”。据了解。今年春斗工会提出的目标是增加工资8%~9%,而资方(以“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为代表)只同意考虑增加5%以下。

目前日本企业日平均工资为28.8万日元,此外每年还发放相当数个月工资的奖金。如东芝名古屋工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万日元,加上5个月奖金及加班工资等,年收入可达525万左右。日本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是政府调查民间企业工资情况后,以大体持平的原则制定的。

在企业内部,一般仍实行年功工资制,即一个人的工资,主要取决于他的年龄及在企业的工作年数。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日本企业界认为,工资不随年龄工龄增长,终身雇佣制就没有意义了,工人就会另找报酬高的工作而不利于稳定。至于工资等级和起点工资(“初任给”),是各个企业自定的,差别很大。如进日立、索尼等大公司,初任给可能是15万日元,而进中小企业,可能就只有10万当然,在初任给上男女不是应有区别的,否则就是违法了。

日本工资年年增长,形成了规律,因此因工资问题发生的罢工逐年减少,造成企业全停产的情况据说几乎没有。

(二)劳动争议处理

日本处理劳资争议的机构是中央和地方的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由工会代表、雇主代表及公益代表(教授、新闻记者等)三方人士组成。委员会别由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任命,但又声称独立于政府,自主开展工作。现中央劳动委员会由39人(每方13人)组成,会长石川吉右卫门,是东海大学法学部教授及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劳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促成劳资对话,调停解决劳动争议,审查处理雇主妨碍工人参加工会或工会活动的所谓“不当劳动行为”。斡旋、调停、仲裁是劳动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三种方式。全国劳动委员会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中,约有94%左右是通过斡旋解决的。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对地方劳动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据了解,因对中央劳动委员会裁决不满而告到最高法院的劳动争议案,平均每年约有2~3件,但法院只裁定劳动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恰当,是对还是不对,不参与具体劳动争议的解决。

据中央劳动委员会提供的数字,全国劳动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近年来呈明显下降的趋势。

以1985年为例,各类争议所占百分比分别为:有关小时工资的,占25%;有关团体交涉的,占20%;有关提高工资的,占16%;有关劳动合同的,占8%;有关退职金、养老年金。退休年限的,占7%;有关解雇的,占5%;有关劳动时间、休假的,占4%;其他问题,占15%。

日本劳动争议主要是靠调解解决的,真正作出仲裁,下“命令”的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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