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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工资管理和最低工资调整
2011-06-01 09:39:25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一)泰国的工资管理和最低工资调整

泰国政府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雇员的工资制度是由政府控制的,但国有企业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并仍有减少的趋势;大多数都是私有企业。泰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参加全国工资委员会,并担任主席,参加最低工资谈判,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最低工资来调控企业的工资分配,所以,泰国的最低工资问题是泰国工资政策的主要内容。

1、最低工资的形成

泰国没有劳工部,劳动部门只作为内政部的一个局,称劳动保护和福利局。所以泰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内政部颁布实施的。

在泰国第一至第二个社会和经济发展5年计划期间(1961年—1971年)政府鼓励工业发展和投资,工业部门的发展较快,使得大量劳动力从农业转入工业部门。然而,这些劳动力都是非技术工人,其工资很低(每天8-10铢),并且得不到增长。1972年针对当时雇主支付的工资普遍偏低,无法补偿物价上涨的损失,由此造成劳资关系紧张的状况,泰国政府成立了政府、雇主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的全国工资委员会,并赋予包括最低工资的制定和实施及监督检查权力在内的管理劳工保护各方面问题的权力。1973年2月,最低工资法正式实施,并提出第一个最低日工资标准12铢(当时,美元和铢的比价是:1:20.38,现在是1:25)。但每日12铢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反映当时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所以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颁布并没有对提高工人的实际工资起到什么作用,它只是反映了社会急需在工资分配方面立法。太低的标准也迫使泰政府不得不连年修正最低工资标准。从1972年到1992年已调整最低标准20次。曼谷地区最低日工资标准由12铢提高到115铢提高近10倍。

2、全国工资委员会

泰国全国工资委员会是1972年成立的,由主席和内政部长任命的政府、雇主、工会三方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工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实施调查、监督最低工资法的执行,制定调整最低工资的方案,所以,又称最低工资委员会,它是最低工资法的管理和决策机构。

工资委员会来自政府、雇主、工会三方代表组成,每方代表不少于3个,不多于5个,任期为两年,各方代表的被提名者须征得内政部同意。工资委员会主席由内政部副部长担任。现任的第十届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他们是:

政府代表:

1、内政部副部长(主席)

2、劳动保护和福利局副局长(委员)

3、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代表(委员)

4、商务部代表(委员)

5、泰国银行代表(委员)

雇主代表:泰国雇主联盟组织的代表5名(委员)

雇员代表:工人组织的代表5名(委员),这些组织是:

1、泰国工会大会

2、泰国劳工大会

3、全国自由劳工大会

4、泰国产业劳工委员会

5、泰国劳工大会

全国工资委员会下设五个二级委员会,分布在全国五个大的工资区域,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并向全国工资委员会提出最低工资调整的建议。工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护和福利局,作为秘书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最低工资的确定提供建议;调查最低工资法规的影响;研究低收入雇员的收入和家庭支出。其主要活动是:监督最低工资的实施;分析与最低工资的确定有关的社会经济标准;组织与最低工资的确定有关的各方面会议和咨询;促进公众对工资委员会工作的更多了解。

3、最低工资的确定与调整

最低工资的调整,政府、雇主、工会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出,但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赞成时才能生效。最低工资的调整方案通过后由工资委员会发布,不需报国会或其它部门审核通过。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谈判中,政府主要是起协调作用,但也有股票表决权,这样,政府代表就成为起决定作用的关键一方。在决定最低工资时,主要考虑:A、消费品价格指数;B、同等条件雇员的工资(薪水)的比较;C、当地生活水平;D、生产费用(成本);E、支付能力;F、农产品价格G、现行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的实际谈判中,雇主代表主要考虑生产、成本和支付能力;工会代表则主要考虑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政府代表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既要考虑经济状况变化,保持国际竞争能力,引导投资方向,又要兼顾社会稳定的大局。

1992年根据上述因素,并考虑消费品价格指数1991年提高了5.7%,预计1992年将再次提高6%的情况,工资委员会对最低工资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最低日工资标准,曼谷地区由1991年的100铢调整为1992年的115铢,提高了15%。同时,取消原来关于雇员到企业工作满60天后方可享受最低工资的规定。曼谷地区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参见附表一。

最低工资标准决定和调整后,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各机构和企业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全部雇员了解。

4、最低工资的实施

劳动保护和福利局负责最低工资的实施。实践中,最低工资的实施在一些小型企业和非正式机构中很不理想。主要原因,一些雇员不了解最低工资的有关情况,一些工人不知道适用于他所在区的最低工资;二是在中小型机构中缺乏强有力的工会。另外一个原因是缺乏必要的监察机构和人员。目前,政府正试图改进劳动监察机构和人员。从曼谷地区劳动监察的情况看,不执行最低工资的机构数已从1990年的26%减少到1991年21.9%,工资比最低工资低的雇员数也从1991年的3.3%下降到1992年的2.4%。对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雇主将被判最低6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20000铢的惩罚。

在每一次的最低工资实施后,工资委员会办公室都要负责调查最低工资对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影响,并收集分析各种所需要的数据。

(二)企业内部工资管理

1、私营企业的工资管理

①工资的确定。私营企业在确定雇员的工资时,首先要考虑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主要是对那些没有技术又刚进入企业的雇员而言,对其他雇员工资的确定,还要考虑其本人的技能水平和所在的岗位以及此种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供求状况。据了解,多数企业为了吸引雇员,其起点工资一般都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个别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一经发现,轻则补发所欠工资、罚款,重则拘役。企业雇员增加工资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全国性增加工资,即政府宣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企业相应调整本企业的工资标准;二是由于雇员技能提高或岗位(职位)升迁而增加工资;三是由于企业效益提高而普遍晋升工资;四是工资外的各种补贴、奖励(主要是季奖、年奖,一般雇员机会很少)。

②工资制度。泰国私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即将企业各类岗位(职位)确定一个工资等级区间。有的企业的岗位(职位)工资等级区间的相互交*,有的企业则不再交*。运行中,雇员的工资只能在本岗位(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内晋升,岗不变薪也不变。只有通过参加培训提高技能水平生升迁岗位(职务),才能享受相应的较高的工资标准。

2、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

泰国国有企业的工资归口泰国劳动保护和福利局国有企业劳工关系办公室管理。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国有企业雇员和权利和利益的政策法规,对工人的意见进行调节和仲裁,协调国有企业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关系等。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财政部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是:决定国有企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最低工资;对新参加工作的雇员的起点工资作出规定;决定各种补贴的数量等。

<①工资制度。/b>泰国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基本上也是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其运行和操作与私营企业相似,但工资标准表是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共分53个等级,工资额最低为3770铢,最高为69540铢,相差18.4倍。岗位(职务)的划分和各岗位(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确定,各企业不尽一致,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别,政府不作统一规定(附附表三)。但每个企业执行的工资等级区间须报政府批准。实际执行中,不少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本单位的工资等级区间内又制定了企业内部的工资标准。

原来,政府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是一样的,企业意见较大,现改为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可以稍高于政府公务员,但起点工资最高不能高于政府公务员起点工资的20%。

②工资增长。国有企业的工资增长受到财政部的严格控制,原来允许每年增长10%,由于大大快于政府部门,目前改为7.5%,但不包括由于新进人员而增加的工资。目的是为了平衡政府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雇员之间的工资水平。国有企业内部雇员工资的增长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

A、本人因素,即工作表现、技能、受教育程度等;

B、企业的效益状况;

C、岗位(职位)升迁;

D、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③经营者工资的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即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资,由财政部审计局确定,但副总经理的最高工资必须低于总经理三个级差,如泰国电力管理局总经理定为52级,则副总经理最高只能定为49级。对不同的企业,总经理的最高工资是不一样的,主要是结合企业的效益情况而有所区别,同时兼顾企业的规模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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