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发展与现状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100多年的时间,是美国历史上劳资斗争最激烈、最残酷的时期,也是美国资本主义经历了由高速发展到经济萧条动荡不定强烈变动的时期。其劳动关系也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劳动关系变化与经济发展密切相联
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资本主义发展最为迅速,资本家变得越来越强大,形成了洛克菲勒等一些家族势力,工人的力量越来越弱。面对垄断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工人不知所措。在这一阶段,美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铁路、公路、能源、钢铁等基本建设,为后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政府、警察、新闻媒体却被大财团控制,工人处于极其困难的境地,劳动条件、工资及职业稳定都得不到起码的保证。由于劳动条件极差、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死亡频繁发生。为修建西海岸铁路,在山上开隧道,成批的工人被炸死,其中很多是华工,铁路就是靠工人的尸体修建起来的。资本主义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侵害了工人的基本权利,甚至政府还在颁布的法律中规定:“工人不能因被雇佣而参加工会”,剥夺了工人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2.劳动关系变化受到国内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美国卷入了战争,由于得到大财团的支持,因此,当时工人任何反对资本家的运动都被视为反对国家的行为而遭到政府的镇压,每次罢工都有大批工人被捕。特别是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使美国政府更加恐慌,加强了对工人运动的镇压,取缔了当时比较有影响的“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萧条,各大财团没有给工人提高工资,再加上物价持续上涨,使劳资纠纷更加突出。
1934年,工业组织代表大会多次组织电力工人、卡车司机、搬运工大罢工,使旧金山、特利多、伯利斯等城市相继瘫痪。这次罢工遭到军队的残酷镇压,打死打伤许多人,但罢工仍坚持下来。后来美国总统罗斯福公开承认工会以及工人有组织起来的权利,并在1935年由国会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对一切罢工又采取了镇压手段,并在工会中清除共产党以及苏联的影响。
为进一步限制工会活动,1935年《劳动关系法》公布时,美国政府规定,工会与财团只能在工资、工时、工作环境等三个方面进行谈判,不准过问企业的投资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冷战时期,政府为压制工人运动发展,提出了修改《劳动关系法》的新提案,提出工人不得参加其他工人的劳资纠纷,责令所有工会领导人必须写誓词,表明他们不属于反对美国政府的政治组织。同时有100万名工会骨干从全国性工会组织中被清除出来。
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经济危机,对工人利益产生很大影响。一方面美国在经济上从40年代开始到70年代卷入了越南战争,挫伤了美国经济;另一方面美国各行业生产不景气,政府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费用,使工人拿不到合同所规定的工资福利。各大公司为降低工人工资辩解说,这样做是为了让美国工人与欧洲、日本工人竞争(当时地,美国汽车工人每小时工资10~15美元,而日本汽车工人每小时工资只有8美元)。美国大部分工人工资的不断下降,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紧张。
3.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始终相差悬殊
美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秘密就是使用了大批外籍移民,这些移民来自不同国家,语言不同,社会文化差异很大,很难组织起来,这是美国工会难以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刚来的移民工人的住宿等生活条件都由老板控制,工人不断因参加罢工而失去仅有的维持生活的基本条件。由于降低工人工资,使企业利润增加,使公司力量更强大,老板及大财团牢牢地控制着工人,工会力量反而更加软弱。随着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钢铁、煤矿基础行业受到塑料、化工等新兴产业的冲击,许多工人为了保住工作,只好忍受不平等的低工资待遇,特别是近些年来墨西哥、中南美洲、东南亚廉价劳动力的大量涌入,使美国工人争取增加工资的斗争更加困难,制约了工人为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组织起来向老板进行的斗争。美国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经济、政治实力很强的大财团,这些财团无论在经济和政治上都与当权政府,党派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也影响了美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特别是作为世界上经济高度发达的大国,美国国民生活水平多数已达到中产阶级水平,使越来越多的工人对参加工会不感举趣,再加上一些工会在劳资斗争中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社会上的形象不太好,所以,目前在全国雇员中,工会会员只占10%左右。
(二)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政府部门及其运作
目前,美国对劳动关系实施调整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两个:一是美国联邦劳工部,二是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这两个政府部门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工作上是密切联系的。
1.美国劳工部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主要内容和职责
美国劳工部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劳动法律(经国会通过后颁布);二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执行劳动法律进行行政监察。劳工部的主要劳动立法包括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立法——劳动关系法,是美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类是各种具体的劳动标准法律,如最低工资法等。
第一,劳动关系的主要立法。
1935年颁布的《劳动关系法》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成为调整美国劳动关系的一部基本法,该法的核心是集体谈判,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雇员的权利。《劳动关系法》规定的雇员权利包括在一个企业(公司)中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参加或不参加工会的权利,无论这个工会是否被雇主承认;协助工会组织雇员的权利;上街罢工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为工会利益,回避某些活动的权利。
(2)集体谈判及雇员代表。《劳动关系法》规定,集体谈判要求雇主与雇员自己的代表在适当的时候坐在一起在和谐的气氛中,就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及其协议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谈判,通过签订协议书满足双方的要求。所谓雇员代表就是那些以参加集体谈判为目的而被工会推举指定的人,他在集体谈判中只能是全体雇员的专门代表。《劳动关系法》还就集体谈判的单位及其成员,集体谈判的代表与雇主的责任,选举谈判代表原则及程序,阻止选举的几种情况做了具体规定。(3)雇主的不良劳动行为。《劳动关系法》作了以下界定:一是与雇员权利相抵触的行为:(以失业或削减利益对那些要加入工会的雇员进行威胁;(以关闭工厂对在工厂组织工会进行威胁;(R)在强制的环境中就工会活动或会员身份问题对雇员进行审问;(对工会集会进行监视或企图监视;(以允诺增加工资为名,蓄意瓦解雇员组织或加入工会。二是操纵或者违法资助劳工组织。三是对雇员的歧视。四是干预、操纵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公务活动。五是拒绝以和谐气氛进行谈判。
(4)劳工组织的不良劳动行为。《劳动关系法》作了以下界定:一是对工人进行限制或威胁;二是对雇主进行限制或强迫;三是促使或企图促使雇主对雇员支付不同的费用;四是拒绝以和谐气氛与雇主进行谈判;五是出于某种目的阻止罢工或对罢工进行抵制;六是对工会会员收取相差悬殊的会费;七是组织或承认非工会组织的纠察队,以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在医疗保健部门进行罢工或设置纠察。
(5)劳动关系法强制作用的规定。劳动关系所涉及的争议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权利争议,即对《劳动关系法》的有关权利规定执行问题;第二种是利益争议,即集体谈判中所涉及的工作、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争议。《劳动关系法》规定,因执行《劳动关系法》以及与工会和集体谈判相关的一切问题均由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关系委员会依据该法进行管理或贯彻实行。
另外,劳工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雇员健康、就业年龄、最低工资等方面的劳动法律。
第二、劳动执法监察。
劳工部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专职监察。美国有健全、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劳动监察官员依据法律有权进入任何工厂进行监察。目前,美国劳工部各个部门的专职监察官员共有800人,可随时到各地进行监察。但是,这800人的专职监察队伍即使全部出动,也只能解决全国企业中6%的问题,因此,美国劳工部将各类监察内容制定出监察标准,要求雇主执行。
劳工部没有强制执行手段,一般来说劳工部监察官员有权找企业雇主谈话,有权对雇主处以罚款(一般有90%的雇主表示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少数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例如,纽约一个服装企业雇佣了一些不满12岁的越南童工,并不改正,被查出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除对雇主处以罚款之外,监察官还提交地方司法机关将雇主关押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有一幅最着名的新闻照片,就是一个工厂老板拒不执行劳动监察员的罚款决定,由两个军人将办公椅连同老板一起搬出了工厂。可见,美国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最终是强制性的。
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在工资、工时方面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监察官通过找工人谈话,调查是否属实,事实确定后,监察官召集雇主和雇员开会,宣布处理(处罚)决定,要求雇主立即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如果雇主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监察官宣布此案结束,不再继续处理,提交法院解决,由律师到地方法院起诉,由司法部门处理。若雇主同意改正时,监察官就监督执行。一般来说,因工资问题的处理,只追溯到前两年事实。最近,劳工部在劳动法律上做了一些修改,在偿还雇员工资时,对雇主还要罚款1000美元。
对雇佣童工的处罚问题。劳动立法规定,禁止任何企业使用童工,但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最低使用年龄。如16~17岁以下少年任何时间都不得从事爆炸、放射性、建筑业及带有危险性的工作,不得使用电动工具。一些适合14~15岁儿童的工作,如送报、看小孩等,工作时间也受到限制,在上学期间,每天工作不得超过3小时,而且要在早7:00~晚7:00之间;夏季不得超过晚9:00,每周工作不超过18小时;假期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儿童可以为父母工作,但不允许做危险性工作。对使用童工的雇主一次性罚款最高10000美元,不包括童工负伤的补偿费用。据统计,1992年美国劳工部监察出非法使用童工1.9万起,总罚款1400万美元。
对罢工的处理。美国《劳动关系法》对罢工做了法律规定,但不是所有罢工都是合法的。一般来说政府对罢工不介入,但美国政府通过劳动监察,促进雇主与工会的沟通,积极改进劳动条件,使罢工总数逐步减少。据统计,罢工的主要问题是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问题,其中以工资问题为主。
对于一般罢工,政府不干预、不出面,由双方自己解决,如果双方同意,劳工部可派人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解决。美国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对罢工进行干预:
第一,当罢工影响到经济发展时,劳工部可下令要求罢工工人立即回到工作岗位上去,先继续80天的工作。在此期间政府对雇主、工会双方协商,立即处理争议问题。
第二,在极特殊情况下,总统可下令派军队军管。如1977年美国煤矿工人大罢工,卡特总统无法解决这个棘手问题,最后派军队实行管制,强迫工人复工。
第三,在战争期间,总统下令不准罢工。由于罢工造成企业停产、亏损以及倒闭,工人只能失业,给企业、工人及社会和国民经济都不会带来好处,因此,最近一些议员提出劳动法律的修正案,即雇主在工人罢工时,可以重新招募工人将空位永久性地填满。这个修正案由来已久,早在1981年里根当政时,就发生过机场指挥系统雇员罢工导致机场瘫痪的案例。雇主得到政府的默认后解雇了参加罢工的所有工人,同时又补充了新人,使机场维持正常运转。这个修正案虽遭到工会的强烈反对,但据了解,这个修正案将被通过已成定局。
2.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是根据1935年国会颁布的《劳动关系法》建立的,它是政府中一个独立的部门,依据《劳动关系法》处理那些利益上相互影响的工会与雇主的关系。
劳动关系委员会有两个基本职能:
一是确认工会组织的成立。通过雇员秘密投票选举,由雇员自由选择是否成立工会作为代表他们利益的与老板交涉的唯一组织。
二是防止、纠正工会或雇主违反《劳动关系法》的不良劳动行为。
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共有2000多人,有17个办公室,在全美大城市有33个派出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层由5人及1名总顾问组成。这6人均由美国总统提名,除总顾问任期4年外,其他任期5年。一般来说,这6人不因总统变更而改变,一般不受政治及党派的影响。
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过程是:在保证工会成立的合法性方面,如果一个工厂要选举成立工会,就到当地劳动关系委员会所属的一个办事机构提出,证明工厂中有30%以上的雇员愿成立工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办事机构到该厂张贴公告。到选举日时,工厂设立投票箱,工人代表和劳动关系委员会代表在座,工人代表公布全体工人名单并发票。投票时,由劳动关系委员代表负责监票,最后由主持人宣布投票结果。若整个选举程序合法,赞成率在30%以上,劳动关系委员会代表就可以当场宣布,承认工会成立合法,并在布告上填上选举结果。
在处理工会组织与雇主的劳资纠纷方面,雇主或雇员(工会)任何一方都可以就对方的违反《劳动关系法》的行为上诉劳动关系委员会。例如一个雇员上诉,首先要填写表格,声称是因加入工会而被雇主解雇,但工厂的理由是他不是一个好工人,因此他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他是个好工人。劳动关系委员会接到此案后,就派调查人员到该厂去调查,再找雇主了解解雇工人的理由,并要求资方出示证据或证明。如调查属实,当事人就填一份资料交到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法官手中(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共有78位法官。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有7年律师的经验,并由公共机构推荐。为防止法官受某些人的操纵,劳动关系委员会规定任用后,还要有10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便成为终身法官),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若工人上诉不实,则被停止上诉,工人被停止上诉后,还可到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其他办事机构上诉;若工人第二次起诉失败,就不允许再起诉。若工人上诉属实,雇主知错不改,就要由法官宣判或裁决。法官可以组织听证会,并进行裁决,在裁决书上,写出属实情况并附上全部调查材料。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劳动关系委员会就不再继续处理,将此案移交给联邦中级法院审判;若当事人还不服判决,可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再不服可强制执行,直至送进监狱。
自从劳动关系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受理了90多万起案件,其中36万起是与成立工会有关。目前平均每年受理的33000起案件中,三分之二情况不属实。在情况属实的案件中,90%是雇主与工会私了,雇主如果败诉,则要公开张贴告示,为该雇员平反并补发全部工资。
劳动关系委员会有两种案件不受理:一是工会会员在应交面未交会费期间被解雇的;二是非工会会员被解雇的。
美国劳动关系体系虽然很完善,劳动立法健全,劳动监察有效,但仍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美国政府是雇主也是私有制的代言人,在劳动关系发生尖锐对立的关键时刻,美国政府都是明里暗里维护雇主的利益,用工会负责人的话说,劳动法律的修改越来越不利于工会和雇员,许多工人因参加了工会而受到雇主变相刁难,甚至找碴解雇。例如,一个塑料厂成立工会拖了三年,到最后原来56个工会成员都被陆续解雇,美国直到现在还没有制定《雇员解雇保护法》,从这一点讲不如德国。
第二,在劳动关系冲突中,很多原因与移民及种族歧视有关。美国是个移民国家,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占很大比例,特别是近年以来,大量移民从全世界许多经济不发达国家涌入美国,特别是中美洲和东南亚,挤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造成了美国巨大的就业压力。这些人只求找到工作,甘愿拿低工资,增加了工会要求增加工资的难度,引起当地美国雇员的强烈不满。洛杉矶地区清洁工大部分是妇女,主要来自中美洲的移民,她们与无家可归的人只有一步之差,每天从下午5~6点到半夜2点下班,每小时只有4.25美元工资,是美国法定的最低水平,还没有医疗保险。她们的工作量相当于每人每天清扫20多户家庭,超时也拿不到钱,尤其是丈夫失业后生活更加紧张。但这些移民工人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本国工人的支持和同情,同时还促发了美国排斥外国移民的浪潮。
第三,美国经济政策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紧张。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方面限制了一些传统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在海外的投资,用廉价劳动力获取利润,特别是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把一些工厂搬到墨西哥(甚至中国),使国内传统工业中的雇员失业增加,具有世界工人工资最高水平的美国工人面临降低工资的危险。一些工会负责人认为,目前,美国工人平均收入已达到近10年来的最低点。
第四,由于政府偏袒雇主,以及雇主对雇员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再加上工会大多采取一些比较过激的做法,缺少美国民众的支持。所以,多年来,美国雇员参加工会的人数一直维持很低比例,工会的数量和力量与雇主相比。始终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