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工资政策
俄罗斯政府对工资的调节仅仅限于最低工资和超过定额工资基金总额的调节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季度根据物价批数调整一次。然而实际上最低工资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物价的上涨,而且常常不按时进行。至于对企业消费基金的调节,目前采取以下方法:如果企业的消费基金不超过人均4个最低工资标准,则免税:人均超过4个最低工资标准,则每超过一个卢布,缴50戈比税。政府还将继续完善这一税收方法。个人所得税则采取累进原则,并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1992年底,俄罗斯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节方法作了一些修改。国家对这些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18级工资制。18级工资等级制中的1级和18级的差距为1:10,1级至3级的级差为30%,16级至18级的级差为11%,中间各级(4级至15级)的级差为3%。
制定上述级差的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生活水平和鼓励其提高业务水平,减少高收入者在晋升职务时工资的过快增长。此外,国家还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的工资作了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军人的工资作了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比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高0.5~1倍。目前,大多数专家都认为,现行的由国家宏观调节工资范围和收入方法虽然不够,但是,扩大宏观设控范围在今天的俄罗斯也并非易事,很难取得所有人的赞同,大多数人比较倾向于尽快建立真正的市场机制,并通过集体谈判来调节工资(此处集体谈判指的是中央、行业和企业内部)。
现在俄罗斯劳动与就业部取消工资的集中统一管理及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居民总体收入构成进行分析已变得非常困难。但可以肯定地说,居民从其基本就业岗位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在下降,而其第二职业收入则有所提高。根据抽术调查,与1992年相比,工资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约占50%~60%。又据俄罗斯劳动部科所估计,有第二职业者占职工人数的一半左右,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非劳动收入也呈现增长趋势。
俄罗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如工资与物价、居民生活水平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和国家如何保障工资与收入的正常增长等问题。俄罗斯是在恶性通货膨胀和宏观经济失控的条件下出现上述问题的,这些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在工资和其他货币收入(年金、奖学金、津贴)增长幅度大大低于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了冻结的策略并将此作为稳定经济和降职低膨胀的重要因素。
生活费用指数的上涨迫使企业千方百计为职工发放高出工资水平的补贴或福利性实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于经费不足,不得不靠减人来维持在岗人员的工资增长。
目前,俄罗斯工资制度改革在处于探索阶段,其真正变化还需等待私有化的进展情况,政府打算首先解决收入水平急剧下降和低收入者的生活来源问题,并计划在1996年底以前使处于贫困线者的收入水平恢复到1991年的水平。然而,时至今日,俄罗斯仍大量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金,以至于叶处钦于1998年3月解散政府以慰民心。预计,今后俄罗斯工资制度的改革将朝着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通过税收、最低工资和国有部门工资规定)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二)企业内部的工资政策
前苏联经济改革的个人收入分配,即工资制度伴随着经济体系而建立和发展,并经历了卫国战争时期(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制度),20世纪60、70年代(发挥物质鼓励基金的作用)等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前苏联政府认为,只有完全取消中央对企业的管理,才能消除收入分配上的弊端。因此,自1986年开始,在“改革与新思维”理论的基础上,前苏联开始逐步地安全取消中央对企业的管理。此后,前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先后通过了《企业法》。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各类熟练职工的工资差距,其他所有与工资有关的,如工资基金和工资标准安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滥发工资和逃避税收,又规定了定额工资基金,超过工资基金定额者需交罚款。
上述改革使生产性企业职工的工资成了企业净收入中的一部分。至于国家预算拨款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仍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但是,各个部门有所不同。中央对这些单位提供了在不超过工资基金基础上为本单位发放奖金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自1882年开始,改变了向可调节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原则,同时彻底摒弃了遗留下来的中央计划管理的最后残余,开始加速向市场过渡。首先,俄罗斯实行了价格自由化政策。在自主分配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工资增长跟不上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企业开始无节制地长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生产性企业,职工实际收入不断下降;高低收入差距急剧加大;合资企业和一些新兴行业、职业(合作性、个体户、中间商)的工资高速增长;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工资差距拉大。
俄罗斯劳动报酬方面的这些问题是随生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急剧下降而出现的。据统计,1992年的生产性国民经收入比1990年下降了43%,工业总产值下降的比例也差不多。同期,物价的上涨比预期的2.5 倍高,达到25.1倍,其结果,导致大多数家庭连生活必需品都难以保障。同时,由物价上涨带业的消费需求疲软又加剧了生产的滑坡。财政预算长期短缺条件下的消费市场疲软使政府实施某些社会帮助政策的能力下降。
与此同时,社会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并有加速的趋势。据统计,1991年社会高低收入差距扩大了2.5,1992年扩大了3.5 倍,1993年4月又扩大了3.1倍,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比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差距也更大了。
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达到了1:4至1:5。然而,各地区居民收入变化情况有所不同。居民的实际收入在1993年上半年平均下降了10%。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明显拉大。对部门职工实际工资差距的分析表明,1993年6月与1992年12月相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比企业低50%,只相当于1992年12月的30%。
取消了对物价和工资的调节后,国家实际上终止了对这些经济杠杆与生产效益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物价和工资的轮番上涨,生产效益开始下降,经济状况越来越陷入深深的危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