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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工资制度
2011-06-01 09:41:29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一)概况

意大利的宪法对劳动报酬作出原则规定。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劳动才在任何 情况下,都有根据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以确保本人及其家庭能够自由并且体面地生活的权利”。从立法方面看,没有专门的工资方面的法律,民法也仅限于一般性的规定。如规定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必须同时提交工资明细表,明细表中应记录报酬项目和各扣款项目(1953年1月5日法令第4号)等。

劳动者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劳动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和随物价浮动的物价调整津贴。这里的最低工资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工资报酬中最低保障部分,视同于“基本工资”。近年来,协议最低工资在全部报酬中所占比率在逐年减少,但仍是报酬中最主要的部分。

劳动合同中,报酬的名称根据劳动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一靓把每月向管理人员、职员支付的报酬称为薪水,把向一般工人支付的报酬称为工资;工人的工资原则上为小时工资,近年来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越来越多。

(二)最低协议工资

1.发展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期,协议最低工资是由全产业范围的集体谈判来决定的。这是由于战后经济复兴需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工资政策。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最低协议资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资格以及不同年龄和性别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最低协议工资由各行业谈判确定的苗头,但地区、资格和性别的差异仍然存在。70年代末是意大利大量出现劳动争议的时期,也以此为契机,消除了最低协议工资在地区间的差距。1973年,由于引进单一等级制度,从制度上消除了不同资格、年龄和性别间最低协议工资的差距(过去将劳动者资格分为工人、职员、中间层三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资表)。

2.等级制度

最低协议资的决定方法因行业而异。如金属机械行业的决定方法如下:

金属机械行业工资没有工人和职员的划分,其工资分为7个等级,每个等级里又分别设定了8个工资标准。在协议中事先规定了哪类职务应属于哪一等级。职务分类由三大要素决定:①普通标准,对每个被分类等级的工种特点都作了一般性说明;②职业内容,进一步对工种作详细描述;③事例,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具体表述这里分类的哪一个名称的工种。通过上述办法,工人所从事的职务一旦确定,其最低协议工资便自动被确定下来。

这种单一等级工资制度,看似提倡了平等主义,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并没有完全消除工人和职员之间的待遇上的差异。例如,在退职津贴制度以及其他待遇上仍残存着工人与职员的差别。

第二,具有较高职业能力水平的工人才抱怨,按照单一等级工资制度,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小(报酬趋于平均化),工资不能充分反映出劳动者具有的专用技术水平等等。特别是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职务不断涌现,这些职务应划分到哪一类工资水平更合适,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意大利前不久在工人和职员之外又新设定了“中层管理职务”资格,就反映了这样一种趋势。

(三)物价调整津贴

意大利的工资收入制度中具有特点的是把物价浮动作为报酬要素的一部分在工资中体现出来,即物价调整津贴。这一制度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期的高通货膨胀时代,由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设立,目的是防止工资购买力的降低。时至今日,这项制度已被法制化。

最初的物价调整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劳资双方根据物价浮动频率计算出一个指数,其指数提高到一定程度以上时,以计分的形式表示,将事先确定好的每分分值金额乘以分数,便可确定物价调整津贴的数额。分值金额因性别、年龄、资格而有所区别,受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平均主义影响,1975年1月根据全国联合协议,引进了单一记分制度,从而消除了上述差别。

1973—1983年是意大利通货膨胀较高的时期,通货膨胀率达到2倍数以上,物价调整津贴也因此提高,成为工人收入要素中的主要部分。同时,由于单一记分点数制度的实施,工资收入更加趋向平均化。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控制劳动成本的增加,意大利开始压低物价调整津贴额。例如,1983年1月22日政府、劳、资三方协定,将物价分值金额削减了15%;1984年6月12日第219号法令决定采取记分增减与实际物价上涨上挂钩的事前决定的激进措施。第一改革,曾引发了公民投票和宪法法院中关于改革方案是否与宪法相抵的激烈辩论,但最终还是获得通过。

1986年意大利再次对物价调整津贴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取消记分制,物价调整津贴的计算直接与工资挂钩。将工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最低工资与物价调整津贴各自的定额部分,定额部分100%与指数上涨率相乘,构成物价调整津贴的定额部分;第二部分是超过上述定额协议最低工资和物价调整津贴的部分,这部分乘以指数上升率的25%,构成物价调整津贴;第三部分是协议最低工资和物价调整津贴以外的收入,这部分不作为物价调整津贴基数。新制度改变了以往在单一记分制度下对所有劳动者按同一水平支付物价调整津贴的方法,采用了以收入中的一定数额保障所有平等,超出部分按收入比例支付的新办法。改革还将物价指数的参照期从3个月调整为6个月(每年的5月和11月)

近年来,由于欧洲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如何控制劳动力城本,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成为意大利各方讨论的热门话题,雇主一方强烈要求修改甚至废除不通过集体谈判自动决定物价调整津贴数额的制度,该项制度最终在1992年7月31日由政府和劳、资三方协商被废除。

(四)其他工资要素

1.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工人随工龄增长相应职业能力提高而支付的报酬。多数做法是在协议最低工资加物价调整津贴金额之上乘以一定比例,具体内容由各行业协议而定,各协议之间有很大差异。例如,金属行业协议规定,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内,同一等级的劳动者,工龄每增加两年,在其效益工资之外,有权在最低协议工资(不包括物价调整津贴)5%的范围内提出增加工资要求。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劳动量的比例所支付的报酬,在历史上也是一种重要的报酬形式。民法第2100条与2101条规定了必须采用计件工资形式的案例和如何确定计件工资率。

根据金属行业协议,计件工资的计算依据是:标准时间内的工作成果和单价乘以完成工作量(实际件数)。计件工资必须高于最低基础工资,由于计件工人个人原因,其计件工资达不到最低计件额时,亦应保持其最低工资水平。

3.生产奖

生产奖是根据生产量的增加支付的报酬,也有不与劳动生产率挂钩,按同一标准发放的情况。根据金属行业协议,生产奖发放的具体规定由企业集体谈判决定,行业协议只规定一般原则。根据一般性原则,生产奖的金额,职工人数在200~1000人企业为协议最低工资的0.95%~2.0%;职工人数在1001人以上的企业为1.6%~2.8%;职工人数少于200人的,即便没有生产奖励制度,也可以按协议最低工资的0.95%支付补贴。

4.圣诞节奖金

相当于年底分红。其名目因职工身份不同而不同,对工人支付的部分称为圣诞奖金,对职员支付的部分称为第13个月工资。做法都是在圣诞节前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圣诞节奖金最初是根据1946年10月27日的总联合会协议设立的,现在已被视为各种补贴中的一项。除了圣诞节补贴外,各行业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如复活节、夏天避暑期发放等14个月、第15个月的工资等。

5.上浮工资

上浮工资是在协议最低工资之上,根据工人的专业能力支付的一种报酬,类似于能力工资。通常是企业或与劳动者个别协商确定支付额,又称“个别支付的上浮工资”(也称业绩工资),也有的企业是根据劳动协议或企业协定,发给职工集体,又称“集体上浮工资”。通常最低工协议工资和浮动工资共同构成意大利所谓的基本工资。

(五)退职津贴

1.历史沿革

意大利的民法曾以工龄补贴的名义对退职津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工龄补贴的计算方式是“最终收入”乘以工作年限。所谓最终收入包括有连续性的所有收入。1960年12月18日第156号法律规定,职员的上述最终收入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工资额。1977年3月31日91号法律为了降低物价调整津贴对劳动力成本的影响,修改了民法第2121条,从工龄补贴计算基数中扣除了物价调整津贴。

对于工龄补贴,民法中规定:有正当理由解雇或辞职的,不支付工龄补贴。但解雇限制法第九条规定;不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由,均须支付连续工作补贴。这一点意味着,工龄补贴的性质已经从论功行赏,转为收入型或生活保障型。1982年颁布的297号法令,使退职金更具有对劳动者每年的劳动给予等价累积的性质。

2.新法的内容

使工龄补贴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是1982年5月29日发布的297号令。该法律对民法所有有关工龄补贴的条款都作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工龄补贴的名称改为退职津贴。

(2) 改变了退职津贴的计算方法。即先计算出每年年收入的一定额,再累计算出整个工作期间的金额。年收入的一定额不得高于当年收入除以13.5。在累积下业的金额上乘以每年物价上涨率的75%加上1.5%。这样做可以防止退职津贴因通货膨胀而贬值,至少通货膨胀率在6%以下的情况下,退职津贴可以保障不受影响,因为按这个公式计算,可以与物价水平持平。

(3) 年收入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所有非一次性名义支付的金额,当然也包括物价调整津贴。但不包括以费用返还的名义支付的项目。

(4) 迄今受差别待遇的工人,从1990年起可以与职员一样,按同一制度享受退职津贴。

(5) 在同一企业连续工龄达8年以上的职工,如果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不超过应领取额70%的退职津贴。但是,考虑到企业的负担,申请提前领取的人数受到限制(即不超过申请人的10%,或不超过全体员工的4%)。而且,申请提前领取的用途也受到限制(特定医疗费的支出、本人为子女购买住房等)。

(6) 在全国社会保障机构(INPS)专门设立了退职津贴担保基金。基金用途是当企业破产无法支付退职津贴时,代替资方向工人支付退职津贴。基金由资方筹资,作为社会保险费按月工资总额缴纳,1988年以后的比例为月工资额的0.15%。

(六)小结

意大利的工资收入构成十分复杂而且划分得很细,可简要概括如下:

工资收入构成的最主要部分是协议最低工资,通常每3年(1993年以后改为每两年)根据各行业中央一级协议修订一次。随物价上涨自动浮动的物价调整津贴也是工资收入构成的重要部分。

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自动上涨的收入有工龄工资和退职津贴。退职津贴原则上只能在解除雇佣关系之后领取。

工资中能反映出工作效率的部分是计件工资。

奖励性工资通常由企业自行决定。最有代表性的是个别支付的上浮工资,集体上浮工资和生产奖也具有激励作用。

奖金中最有名的是第13个月工资(或圣诞节奖金)。

除此之外,对于特殊劳动形态所支付的报酬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补贴、加班津贴等。金属行业协议中还有偏远地区补助等。有些行业还向无法列职工食堂就餐的工人发放伙食补贴,这也是工人收入中很重要的部分,目前,对这一部分是否应作为退休补贴的计算基数正在进行争论。

职工工资收入中还有名目繁多的带薪休假津贴(年休假、婚假、选举休假等等)。

通常的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最低协议工资和上浮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加上物价调整津贴、工龄工资和计件工资构成计算加班津贴的基础,再加上生产奖和其他各种补贴即为工人的应得工资,从中扣除社会保险费、各项税款,再加上免征税费的家属津贴,便是工人的实行工资。

1993年废除物价调整津贴后,意大利的名义工资增长率分别为:1993年3.7%,1994年3.2%,1995年3.1%,1996年1.8%,都低于物价不涨水平。实际工资均为负增长:1993年-0.8%,1994年—0.6%,1995年-2.0%,1996年—1.9%。据了解,由于经济复苏,2000年全国实际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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