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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工资分配制度
2011-06-01 09:41:32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以色列的工资水平基本上是通过集体谈判确定的。以色列的集体谈判通常是由全国总工会同各行业雇主协会举行的,地区和企业级别的单独集体谈判不多见。集体谈判的结果便是各种单项或综合性集体协议,这些协议在向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登记之后便具有了法律约事力,其适用范围通常是全生业的所有企业,对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都同样适用。通常情况下,在全国性的集体协议达成后,企业的工会还会根据全国性集体协议的精神与本企业的管理部门协商签订本企业的具体条款和商定每个工人的具体工资级别。

在以色列,工会参与率是比较高的,最高时曾达95%,而美国仅为25%。由此可见,以色列的工会力量十分强大。

(一)工资水平随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以色列工资制度有一个独特的现象,那就是工资生活消费指数化。指数化体系开始于英国统治时期,1942年一个负责调查工资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当消费价格指数(CPI)在3个月内超过了某个最低临界点时,就应该给所有的工薪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英国委任统治当局用生活补贴费来补偿雇员因通货膨胀而受的损失,从而避免与雇员发生争端。1948年以色列国成立后政府继承了这一做法。当然,某些细节有所改变,例如,发放间隔1952年规定为1个月,1957年延长到6个月。1975年总工会与雇主联合会达成了一项协议,协议规定每个月由雇主按上个月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70%~90%发给雇员作为生活补贴费。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同时发布命令,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付给雇员生活补贴费。20世纪80年代开始,又规定为3个月发放一次,有时甚至按月发放。

生活补贴费最低临界点为5%(1975年前为3%),也就是说,消费价格指数超过5%或3%,就应该给所有工薪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1975年以前,生活补贴费(有最高限额)都是免税的。生活补贴费是消费价格指数上升时调整名义工资的一个手段。以色列国内对生活补贴费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生活补贴费是减少动荡保持稳定的一个手段;另有些人则认为,生活补贴费是生产成本价格持续膨胀的一个原因;还有一些人反对统一的生活补助费,而倾向于不同经济部门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制造商协会和总工会之间进行了多次谈判,目的是保留生活补贴费但减少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解决办法是在消费价格指数高于最低临界点时,按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一定百分比支付生活补贴费。1975年实行改革时,生活补贴费为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70%,其最低临界点为5%,计算间隔为6个月。在实施生活补贴费的最初几年里,生活补贴费也仅仅支付到某个限额,从而使工资差距缩小。在某些情况下,总工会由于担心失业率上升,因而同意暂时放弃生活补贴费。在1961—1986年之间的25年里,实际工资增加了1倍多。从1987—1996年的10年中,按不变价格计算,平均工资增加了近1.7倍。

(二)实行最低工资制

1987年4月,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以色列国会制定了《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是由一种自动调节机制与平均工资水平相联系的机制。该法律实施之后,最低工资在1987年增加了49.8%,1988年增加了32.2%,1989年增加了23.1%。

以色列的绝对劳动力成本比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低,然而以色列高级工程师或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力成本与美国相近。尽管以色列的劳动力成本有竞争优势,但以色列的生产效率却低于其他发达国家,从而又降低了以色列的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末以色列人均GNP为美国的55.6%,日本的43.8%。1995年以色列人均GNP是美国的59%,日本的40%,西方七国集团(平均)的58%,欧盟(平均)的74%。1975—1984年间,以色列单位劳动力成本年均增长5.6%,仅次于英国(6%)和美国(5.7%)。以色列劳动力成本中仅有一部分作为工资或福利发给职工,余下的被扣除,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税收归于政府。

以色列的工资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种平均思想。这一平均思想的核心是每个公民的劳动付出和每个公民的劳动所得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平均思想在义务兵役制中、在提供统一比率养老金和抚恤金的国民保险计划中、在某些经济部门对赡养人口发放的“家庭补助”中体现得相当明显。就工资而言,平均主义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同工同酬,二是工人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之间差距有限,三是利用福利和税收制度使工资差距保持在最小程度。

然而,工业化所要求的劳动力知识和技能的高度专业化与平均主义的意识形态是背道而驰的。尽管政府提倡平均思想,但鼓励差别的经济压力始终存在。有的职业固有独特的贡献或专门的技术,就要求较高的报酬。早在20世纪20年代,技术工人就要求得到比非技术工人更高的工资,总工会只得私下作了让步。以色列要吸收大量的移民,要负担沉重的国防和福利开支,选择了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经济发展越来越需要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技能,尽管某些技术和管理技能极为缺乏,但平均主义意识形态却反对用经济手段鼓励和吸引技术人才,反对收入上差距拉大。结果就在正统的平均主义意识形态和经济规律或者说经济需要之间发生了冲突。只要收入和财富差距一扩大,就会引起公众的抗议和政治争论。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和70年代初以色列先后成立过两个委员会,来调查收入分配方面的情况,调查结果表明,“以色列的收入差距比其他国家小得多”,而且“以色列的所得税进一步降低了不平等程度”,“在城市犹太工薪家庭中,不平均现象进一步缩小”,“1970年的不平均程度低于1963—1964年”,“低收入的相对处境有所改善”。70年代中期以后,以色列的贫富差别开始拉大,生活在贫困线下的东方犹太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日益加深。政府通过提高最低工资,增加福利,减免低收入者税收,减少失业率,增加失业补助等措施来缩小贫富差别,但这样做又增加了政府的开支,常常引起政府内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争论与斗争。如利维辞去内塔尼亚胡政府中的外长职务,原因之一就是因为1998年政府预算消减,减少了福利开支,损害了其党所代表的社会下层的利益。

1996年由于政府向每个18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发放最低生活费,提高最低工资和减少失业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1995年减少4.4 万人。1996年以色列共有69.3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约占总人口的16.5% ,而1995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有73.7万人,占总人口的17.8%。但是,当贫困人口减少的同时,贫富差距则在进一步拉大。

(三)名义工资以外的各种补贴和福利费用

1957年,国营部门的工程师经过斗争,得到了三种“选择性补贴”:一是加班费;二是工龄补贴,从工程师毕业时而不是从开始工作的日期算起,一直到基本工资的25%这个最高限额;三是工程师按级别每月得到70~200以色列谢克尔的“书报费”,用以“购置专业书籍”。

1961年,不同类别的工人开始得到各种附加报酬。1963年4月豪洛威兹委员会在对整个国营部门职业评价的基础上,建议再制定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所有的特殊补贴和不同的工资标准都应取消,除非是因特殊的和暂时的工作条件而发放的。委员会估计,职业评价将使平均工资增加3%。而事实上,由于建立在平均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上的“联动机制”实行“向上平衡”的原则,某个行业或某类工种的职工得到一些职业评价标准分之后,别的行业或工种的职工也能得到相应的职业评价标准分。结果,这次工资标准调整后平均工资增加的幅度远远超过了预计的3%,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增加了38%,但是,这次工资标准调整以后,特殊补贴并没有取消。以色列国营部门的特殊补贴有120种之多,这些补贴一般是发给某些社会上比较紧缺的专门技术人员的。

在企业部门,特殊补贴使职、职务间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之间的收入拉开了差距,这些特殊补贴或报酬是隐性的,其中大部分并不列在工资单上,因而表面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的收入差别不是很明显,但实际上,所有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得到的各种补贴和报酬大大高于其工资收入。

在以色列,福利是劳动力成本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福利费用虽没有列在工资单上,但实际上,它已是雇用费的一部分。这些法律规定的和约定俗成的工资附加项目众多,其中包括国民保险金(工资总额的10.85%) 、退休金(工资总额的8.3%)、节约基金补贴、服装补贴、娱乐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公司汽车的使用、国外旅游,有薪休假、病假和产假、职业培训、免费商品、礼物以及包括产品优惠在内的的许多特殊福利津贴,比如电力公司的所有职工家庭都可享受免费用电脑的优惠待遇。

在以色列,福利在总工资中的百分比由1960年的15.6% 上升到1977年的29.5%。据以色列生产力研究所估计,1985年福利在总工资中的百分比约在40%~45%之间。1996年以色列统计摘要估计为25%~30%。福利的比例因专业和职位而异。

福利比例的上升部分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如国民保险,但大部分则是总工会与政府、雇主集体谈判的结果。

总之,雇主所花的劳动力成本远远高于雇员所得到的,因而降低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然而,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以色列的劳动力成本还是有竞争力的。

显然,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企业,不论是国营的还是私营的,都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反应敏感。当劳动力市场上某种人才供不应求时,需要这种人才的企业就会以高补贴和高福利来吸引职工。由于补贴比较隐蔽,因此就使各行各业基本工资的可见差距缩小到了最小程度,也使个体之间表面收入的差距缩小到了最小程度。

以色列所有的经济部门都受到社会主义传统的影响,这种传统要求个人多奉献少索取,主张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差距,这里是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但是客观经济发展的规律又要求,社会成员在收入上应有横向和竖向的差别,这是理性主义的意识形态。在以色列,理想主义意识形态和理性主义意识形态容易共存,表面上统一的工资标准和隐性的补贴福利就是这种共存的体现。以色列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而不是一个一元化的社会,工资福利也反映了这一点。

在以色列,国民收入中劳动的比重在逐步上升,而资本的比重则在逐步下降。根据特拉维夫产出与收入研究所的《年度报告》,1971—1975年,国民收入中平均劳动比重为72%,资本比重为28%。1977—1982年,国民收入中劳动比重达到83%,资本比重下降到17%。1983—1985年,国民收入中劳动比重上升到88.3%,资本比重下降到11.7%。1986年以后,由于经济衰退和失业人数增加,劳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略有下降,1989年国民收入中劳动比重为87%,资本比重为13%。劳动比重包括小公司老板的收入,如果扣除这部分,1989年劳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为80%左右。20世纪90年代初期,劳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有所回落,但总的趋势是国民收入中劳动的比重增加,资本的比重下降。换言之,即资本盈利水平下降,这会挫伤投资积极性,限制工商业发展。到目前为止,国民收入中劳动比重仍然居高不下,其背后是工资指数化和低失业率在起作用。随着国民收入中劳动比重的增大,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收入差距拉大不是由于资本盈利提高,而是由于再分配有利于高收入者。收入差距拉大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压力又是使政府社会福利开支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以色列,劳动力市场中有几个问题始终影响着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一是公共部门人员的比重很大,二是相对低的劳动力参与率,这两个问题限制了生产部门劳动力的供应。另外一个问题是劳动力成本和净收入之间的差距甚大,虽然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缩小这种差距,比如,减少雇主的捐税和降低所得税等,但收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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