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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工时银行”,到底谁得益?
2011-06-22 14:40:46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2008年11月17日,《劳动报》刊登了一则标题为《员工可向企业“借贷”工作时间》的报道,报道称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在金桥的生产企业建立了“工时银行”,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存”,也可以“贷”。并称此举不仅让员工不必担心公司在生产放缓时减员,也为企业留住经过培训、经验丰富的员工提供了保障,员工和企业均得益。

企业开设“工时银行”,到底谁得益?且看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据报道称员工在没有生产任务时,可以在家休息,工资照领,“欠”企业的工时记在工时银行的账上;到了生产旺季,再通过加班“偿还”,简而言之,就是公司实行灵活的调休制度。员工在没有任务时在家休息的时间,必须在任务多时通过加班来“还贷”。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换言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只有在双休日才可以安排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需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不得以调休为由而免除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因此,员工偿还“工时”只能通过双休日加班进行。企业安排员工在除双休日外的其他时间加班来偿还工时的做法与劳动法相违背,是违法的。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保证至少一天的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员工偿还工时的加班时间只能在每周双休日的其中一天进行。按照每月加班36小时计算,其中“欠工时”最多的员工为200小时,需要在连续5个多月的时间内每周上班6天,且其中双休日的一天是上九个小时的班。这种典型的集中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员工的身体健康极为不利。

再次,从调休时间所对价的薪酬来看,任务少的几个月中,“借工时”的时间计薪为正常计薪,而“还贷”的时间是按照150%-300%的比例计薪,是不对价的。企业通过设立“工时银行”,可以按照不对价的调休少付或不付加班工资,这到底是员工得益,还是企业得益?

最后,据报道称基于“如果立即裁员,等业务量上升后再把人招回来,对企业和员工都不好;但如果不裁员,时间长了企业也不堪负担。”的原因,该公司外籍总经理想了个好点子。确实,对企业来讲,这无疑是个好点子。因为如果企业业务少,需要裁员的话,则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且需要向被裁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业务忙时,又难以一时间招聘一大批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员工。“工时银行”的推行,企业在业务少时,不必为裁员而担心程序违法,也可节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业务忙时,要求员工加班又不必另行支付双倍的加班费用。

但是,对员工而言,如果没有推行“工时银行”,任务少的时候,员工完成该任务后,企业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工资;在任务多的时候,员工加班加点的,还可以额外获得150%-300%的加班费用;企业开设了“工时银行”后,企业把行业任务特殊性的风险和成本转嫁到员工身上,任务繁重时候却没有加班费用。员工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好处。

如果出现在非双休日加班而不支付工资、任务多时没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没能控制每月36小时的加班时间等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情形,这样的“工时银行”不仅不能让员工得益,反而是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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