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定额资讯 > 正文     

全国物价工资会议有关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规定
2011-05-31 11:51:37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现行的工资区类别,基本上是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工资区类别基本上没有调整,已经很不合理。由于财力限制,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先将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实行的三、四类工资区各提高一类,即三类提到四类,四类提到五类。五类以上的工资区暂时不动,以后再逐步调整。在三、四类工资区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执行的工资区类别,与机关工资区类别不一致,情况非常复杂,具体调整办法,需要另行研究,由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作出具体安排。

另外,全国有二十四个省、区在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六年实行了粮价补贴,少数地区实行了煤价补贴。这次提高三、四类工资区时,粮(煤)价补贴,应当冲销一部分。为了使职工在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工资有所增加,可以从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中,拿出四分之一来冲销粮(煤)价补贴。粮(煤)价补贴小于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工资四分之一的,全部冲掉。从现在起,各地粮(煤)价补贴的实行范围不得扩大,标准不得提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

相关热词搜索:

版权声明:来源为“定额网”、“本站”的文章及资料,未经本站授权允许,不得转载!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劳资会议实施办法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