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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05-31 16:14:03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劳社部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炭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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