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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2011-05-31 16:16:58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9〕8号

南京、无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36号)的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南京、无锡、苏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企业)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外包企业顺利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服务外包企业可在以下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一)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申请实施期限、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企业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工企业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服务外包企业制订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服务外包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视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还可以将企业的申请内容向职工公示,广泛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核实时,有关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报服务外包企业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不能出具的,经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意见,书面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实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书面行政审批意见在送达服务外包企业的同时,在江苏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九、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及时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在本企业显著位置公布,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规定,认真落实本单位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十、支持和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利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相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创造条件网上受理运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提供快捷方便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 2008〕37号)规定,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6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改进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会同示范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中遇到的问题。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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