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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下,计件工资制如何确定加班工资?
2012-02-11 09:40:00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评论: 点击:

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制如何来确定加班工资呢?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的,或在双休日安排工作、法定节日工作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300%加班费,这是加班费计算的一个原则。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这个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后半句话是大家都熟知的,但往往忽略了前半句话: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发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在数量上必须超过计件定额后的工作量;其二,在时间上必须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工作。

这“双超”原则是计发计件工资加班费的前提条件,且缺一不可。也就是说,部分工作效率低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虽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也不应当认定存在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工作效率高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该超额完成的劳动产出应当按正常的计件工资单价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请求额外的劳动报酬。只有完成劳动定额标准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劳动产出才应进行相应的加班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可见案例中小莫为了获取加班费,故意拖拉工作,将工作任务积压到下班之后来完成,只满足了一个时间上的条件,却没有满足数量上的条件,当然无法获得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度是对劳动者产出(完成工作量),而不是对劳动投入(工作时间)进行考核的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下加班认定和加班工资支付的关键在于与计件工资时间相对应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国家对劳动定额标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纵观不同地方当地的法规政策,至少应当保证80%左右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劳动定额。该案例中,120只定额是工厂按照以往经验而定的,是大多数工人都能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属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劳动定额。但小朱却因工作效率高而被提高劳动定额,使其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定额而不得不加班,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而减少加班费支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的。(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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