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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是否存在加班费?
2012-02-29 16:45:00    来源:    评论: 点击:

案例:2008年1月,李某入职某健身俱乐部,任健身教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2009年1月,该健身俱乐部以李某教学水平落后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同意,但经朋友指点,由于一年来其每周六都上班,应 获得双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于是他要求俱乐部支付一年来的周六加班工资。俱乐部则主张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是综合工时制,并且实施该制度已经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李某的工作时间按周计算,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俱乐部支付加班费。

【律师评析】

国家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从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但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特点需要而导致生产、工作任务不均衡的,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即是如此,俱乐部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向劳动部门申请了教练的综合工时制并获得批准。

那么,什么叫“综合工时制”呢?这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 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个具体的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设定的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换而言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为多长,只要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内总工时不超出标准工时的,既不视为加班。

在本案中,健身俱乐部为教练岗位申请的是以周计算工作时间,那么只要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 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是不属于加班的。所以,李某主张其周六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 果李某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总时间还处于40小时以内,俱乐部仍应按照三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李某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并且超过的部分是公休日即周六周日而俱乐部又不安排补休的话,加班费如何计算呢?是否按照工资 的两倍支付加班费?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在综合工时制度中,是不存在两倍工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工资的1.5倍计 算加班费。由此可见,在综合工时制度中,仅存在两种加班费支付情况: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正因综合工时制度的特殊性,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此类申请都严格审批,并且规定,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岗位,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 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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