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宣贯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引用应遵循的原则:
1、 国家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 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 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地区地方标准,不应引用企
业标准。
4、 企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地区地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
标准。
5、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化指导性
技术文件。
6、 在某些领域,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适用时,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引用国际标准和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引用的国际标准包括ISO、IEC和ITU标准及ISO承认的其他国际性组织发布的标准,国际有关文件目前有ISO/IEC导则、ISO/IEC指南。
应引用上级标准或同级标准(国家标准引用行业标准例外)。
7、 标准中不宜引用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文件;
——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为某个企业所有而参与竞争的
其他企业不宜获得的文件。
8、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中不应包括:非公开性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不应引用文件的草案和已废止的文件。
二、 引用文件的范围
包括引用标准、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技术规程、规程、法规、技术法规、
指南、技术报告等。
三、 判定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名称后是否标注日期
当引用的是完整的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并且当引用的这个文件(或标准的
某个部分)将来发生变化(如被修订),也能够被接受时,则在文件名称的后面不注日期。当引用的是文件中特定的章、条、表或图时,则应在文件名称的后面注日期。所注日期应是4位年号。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和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有关文件。
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号顺序排列。
五、引用标准的方式
1、 引用内容较多时,作为引用文件加以引用,直接引用标准的号及名称、
年代号。
2、 引用内容较少时,将引用的内容直接写在标准中,也不用再将被引用标
准的号及名称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一览表中。
六、引用后标准的性质问题
如果一项全文强制标准中或条文强制的条款中规范性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内容,则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便构成了强制执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这项推荐性标准被引用的内容在强制性标准使用的范围内,应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如果推荐性标准引用了强制性标准中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仍然应强制执行。
七、以产品标准为列,选择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原则有:目的性原则(根据制定标准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产品的特性作为要求的内容)、性能原则(在标准中尽量用产品的性能特性来表达要求,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可证实性原则(可检验性原则:应仅仅列入能被证实或检验的技术要求)。
对标准中的每项技术要求均应规定相应的试验、测定或检查方法,以保证互相匹配一致、不缺不漏。原则上在标准中一项技术要求只规定一种可再现的分析方法,如具有几种试验方法时,应优先选用其中的一种。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两种以上的方法时应指出一种仲裁方法。
八、企业标准备案依据的是《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章,企业标准中需要备案的仅为产品标准,其它类型标准不用备案。
九、执行的法律法规
1、 法律:为《标准化法》
2、 法规、条例、文件
主要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农业标准管理办法》、《能源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3、 与标准化法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
法》等。
十、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标准发布后,与其先前版本存在着两种关系:代替其先前版本、废除其先前版本。
1、 代替其先前版本
代替其先前版本,并不意味着先前版本的作废。先前版本在下述情况下还可
以继续使用:
——合同或协议中已经注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
——其他标准中已经注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
——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商定同意使用先前版本。
当然,无论任何情况下,都鼓励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标准代替其他文件分为几种情况:
——代替先前一个文件;
——代替先前多个文件;
——全部代替先前版本;
——部分代替其先前版本。
2、 废除其先前版本
这种情况下,所废除的先前版本不能再继续使用,这样,新指定的标准或新
签订的合同就不允许引用先前版本,已经引用先前版本的标准或合同应对照标准或合同进行修改。
废除先前版本亦有几种情况:
——废除先前一个文件;
——废除先前多个文件;
——全部废除其先前版本;
——部分废除其先前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