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首页 > 知识共享 > 定额基础 > 正文     

英国、西班牙就业问题
2011-06-01 09:37:21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一、英国、西班牙面临的就业难题

英国、西班牙同属欧盟成员,同为君主立宪制,在政治体制、经济模式和文化背景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环境不一致。英国在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领域独占熬头,西班牙则在旅游业、农业等传统产业拥有更多的优势。由于经济增长方式不同,两国的就业状况也有区别。英国的失业率较低,但失业人数呈增长趋势。6月份,英国的失业人数增加了5900人,达95.66万人,失业率为3%,失业人数创6年新高。西班牙经济虽然发展比较快,但是,失业率居高不下。欧盟统计局的公报显示,2006年3月份,欧元区国家中希腊和西班牙的失业率最高,均为10.2%。两大群体成为矛盾焦点:

一是大学毕业生就业难,1/3从事蓝领工作。西班牙是欧盟成员国中大学毕业生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大学生长期失业率为15.8%,其中一年内找不到工作者占当年毕业生的46%,西班牙逐步由过去的考大学难就业易,转变成了目前的考大学易就业难。分析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等教育发展过于迅猛。1980年,西班牙共有33所大学,65万在校生。2002年,大学猛增到68所,在校生人数激增至155万。二是缺乏职业技能。中等专业职业教育毕业生比较容易找到工作,而且供不应求;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找工作则比较难。三是缺乏合理有效的就业服务。西班牙的大学不负责为毕业生提供任何就业信息。学生毕业找工作全靠自谋出路,比如,托亲靠友;在报纸上自做广告;参加每年一度的大学生求职会;到大学生求职中心登记;还有一些学生一时实在找不到工作就继续读书,等待工作机会。目前,西班牙大约有35%的大学生从事蓝领工作。同样,由于债务负担加重和工作机会匮乏,英国也有1/3的大学毕业生从事清理货架、接客服电话等“蓝领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情况,导致了许多西班牙人认为“读书无用”,并引发了一股辍学风。

二是海外移民就业难,移民市场出现饱和。英国允许8个东欧国家的劳工直接进入本国工作,导致东欧移民大举涌入。截至6月底,已有逾40万东欧人在英国注册就业,如果将自雇者计算在内,总数高达60万。大量外来移民短时间内涌入英国,伴随着失业率的上升,也导致社会服务、医疗、社会治安等各方面的压力激增,在不少地区还造成了比较尖锐的民族矛盾。同样,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有所增加,2005年,西班牙萨帕特罗政府启动了特别程序,使近58万非法移民获得了合法身份。但是,这一举措引发了非洲移民向西属加那利群岛大举登陆的狂潮,给西班牙的就业、政治和社会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远远超出了其承受能力,也为其经济衰退可能带来的劳动力需求下降,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二、英国、西班牙促进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两国促进就业的政策各有千秋和特色,但促进就业的理念和目标基本一致:一是强调全面就业。就是在劳动参与率、控制失业率方面有明确、具体的目标;二是强调素质就业。就是把对劳动者的培训工作纳入国家战略,保障年轻人顺利实现从学生到劳动者的转变。要求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普遍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在失业后也能得到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三是强调公平就业。就是要消除就业领域存在的歧视现象。帮助妇女、残疾人、长期失业者等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切实保护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外国移民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围绕上述目标,西班牙政府注重以立法和政策为手段强化就业促进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先后通过《就业法案》、“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同样,英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就业立法和社会福利改革,并注重实施专项计划,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概括起来,以下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学习:

(一)实施促进就业的补贴政策。一是政策对象。英国关注25岁以下、50岁以上的长期失业者;西班牙主要针对30岁以下的年青人、45岁以上的失业者以及残疾人等。二是政策措施。英国注重提供岗位补贴。对雇用长期失业青年6个月以上,从事全日制(每周工作30小时以上)或半日制(每周16-29小时)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周75英镑或者50英镑的工资补贴;对50岁以上的长期失业者自营就业或找到稳定工作的,给予每周60英镑的免税就业津贴。西班牙充分运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根据不同群体细化办法。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对招用失业人员、45岁以上失业者、残疾人、外国移民、吸毒者等群体的用人单位,根据招收的不同对象和合同期限,给予不同比例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45岁以上失业者的企业,享受政策期限更长;招用残疾人并签订长期合同的企业,享受额度更高。同时,对招用残疾人及25岁以下或者25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青年的,还提供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工资补贴。西班牙政府还对失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贷款贴息、技术支持和启动资金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向银行申请3000欧元以内的贷款时,可获得财政贴息,并享受免费的开业指导服务,还可以一次性提前领取应享受的失业金,作为创业启动资金。残疾人不仅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在开业三年内还能享受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实施提升技能的培训政策。西班牙倡导各地实行终身教育战略,提高教育和培训制度的质量和有效性,满足知识社会对现代劳动力的技能要求,减少劳动力市场中技能低下的瓶颈问题。英国政府则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提供不同的培训策略。一是针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激发创业文化”活动。这个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创业教育评价体系和标准,设计完善创业培训课程,对学校的创业教育进行更为严格的评定,以改进学校的创业教育水平,提高广大在校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二是针对在职员工,开展技能学习计划。英国政府感到,英国在职职工缺乏培训,职业技术水平低下的危机不仅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影响着劳动者的职业流动。因此,计划将劳工技能学习中心的数量从14000家增加到22000家,力争到2020年,70%以上的在职职工都接受强制性培训。三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培训补贴政策。失业期间,失业者可在政府开设的培训中心或者上网接受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服务,一些私营的求职中心也会通过网络为失业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实现稳定就业后,则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750英镑的培训补贴。

(三)实施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的联动政策。西班牙针对失业者和就业不积极者,制定积极的和预防性的措施,促使其实现可持续性就业,以避免其成为长期失业者。英国则颁布了社会福利改革法案,帮助尚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脱离津贴、重新就业。1996年英国的《求职津贴规定》,给所有失业的英国公民发放求职津贴,标准是满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这一规定导致津贴发放范围过宽、申请过易、标准过低。为此,英国政府调整实施了社会福利改革法案,要求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必须进行求职登记,每周提交寻找工作计划,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并同就业服务顾问签订求职协议,保证能够立即上岗工作等,否则,将停发失业保险金。而对那些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失业者,则提高津贴标准。英国政府通过这项法案,希望能够既节省经费,又帮助人们重新就业。

(四)实施稳定就业的管理政策。与欧洲其它国家一样,英国、西班牙也面临着灵活就业大量增加的局面,甚至灵活就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新增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为此,两国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力管理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英国的国民保险制度覆盖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者等全体公民。同时,雇用保护法规定,企业解雇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工龄的员工,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且办理合法的解雇手续,否则视为“不正当解雇”。这条法律同样适用于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西班牙,政府也从明令禁止灵活就业,转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1998年,西班牙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同全国工会签署了关于促进稳定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协议,强调要在社会对话的前提下,给予非全日制就业合同以法律地位,即临时就业的工时、工资、加班费,以及带薪休假等都将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全日制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可获得社会保护和职业培训。

(五)实施严禁歧视的就业政策。英国为了改变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对员工的年龄歧视现象,同时也为了与欧盟的相关法律协调一致,经过三年多的讨论和修改,《禁止年龄歧视法议案》在英国正式生效。这一法案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企事业部门的招聘、培训、升迁、裁员和退休等各个领域。它针对的人群不仅包括年长者,也包括年轻人。在退休方面,员工有权要求在65岁之后继续工作,如果雇主有意让员工退休,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在培训方面,雇主必须排除年龄因素,一视同仁地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训练。在招聘方面,广告中不能出现“年轻、热忱”或者是“成熟、有经验”之类的字眼,并禁止设定年龄界线。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改变以“培训、学习”为由,安排年轻人从事低薪工作的做法。法律生效后,凡是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因年龄问题而受到歧视的人,都可以向“劳工纠纷仲裁法庭”提出申诉。被裁定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将受到罚款等处置,且罚金没有上限。此外,英国、西班牙也十分关注残疾人等群体问题,并有相应的鼓励措施。

三、启示和建议

英国和西班牙面临的两大就业难题,与我国出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难有共通之处,需要我们引以为戒。而对比英国和西班牙两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我们也感到,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较之西方发达国家,体系更完整、优惠力度更大、涉及面更广。但是,必须承认,两国的政策还有很多可取之处,而我们的一些政策还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建立联动机制方面,采取更明确的措施。英国、西班牙都是高福利国家。高福利是把双刃剑,在为百姓谋福旨的同时,也容易引起社会不公和搭便车等情况。为此,两国都坚定地采取措施,要求失业者积极就业。与两国相比,中国的经济实力和人口数量更不允许政府拿出大量的资金养懒汉。为此,建议采取更加明确的措施,要求失业保险金和低保领取者积极就业:一是推广许多地方的措施,要求领取低保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规定次数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接受规定数量单位的面试,并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就业计划。二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定期进行电话询问和要求上门接受辅导,及时排查已就业的情况,同时,也让下岗失业人员明白政府的救济金并不好领。

(二)在职业培训方面,采取更深入的办法。借鉴英国的经验,在做好现有培训的同时,重视两个切入点。一是企业在职培训。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增加对在职培训的资金投入,并充分运用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开展对已就业农民工和在职员工的培训,并将其视为提高企业最终产品竞争力的基础手段和投资。二是学生在校培训。在与高校毕业生联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对青少年、高校毕业生择业意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将就业指导课程、职业培训课程、创业培训课程引入初高中和大学的学历教育,帮助青少年和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

(三)在稳定灵活就业方面,采取更实际的行动。为规范引导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英国、西班牙政府都从法律地位、社会保险、劳动管理等方面调整了政策措施。对此,我们也应加快工作步伐,在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同时,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在《劳动法》的法律框架下,加快研究制定补充条款,明确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条例,特别是要畅通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企业等各方面也要做出努力,平等看待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高它们的社会地位。

借鉴英国和西班牙的经验,我们还感到,仅仅依靠一部就业法,做好就业工作还远远不够。因此,建议在《促进就业法》出台前后,要时刻关注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在促进全面就业、稳定就业、素质就业及避免就业歧视等方面进行更积极的探索,及时制定出台更具操作性、更具时效性的措施办法。

相关热词搜索:

版权声明:来源为“定额网”、“本站”的文章及资料,未经本站授权允许,不得转载!

上一篇:俄罗斯政府的就业政策
下一篇:古巴就业与社会保障情况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