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匈牙利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机制转换,工资管理方面也引入了市场机制,加快了改革进程。经过几年的改革,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资管理模式。
(一)政府的工资政策
1990年以后,匈牙利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较多地引入了市场机制,赋予工资管理工作以新的内容。工资方面的宏观调控目标为:一是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必须建立在国家经济增长基础之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宏观发展政策的要求;二是工资增长特别是公共部门的工资增长要同国家财政预算保持协调;三是平均工资增长需要考虑物价增长因素,但并不是全面紧密挂钩,而是最低工资的增长必须能够弥补通货膨胀的影响并一定的实际增长;四是工资增长要有利于保持较高的就业率;五是密切注意并努力消除竞争性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工资差别。上述这些原则主要通过政府向国会提出《政府工资政策建议提案》、公布《工资政策指导原则》的政府决议、颁布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政府决定来具体实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赋予劳动部全面负责全国的工资管理(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资问题)的权力,在劳动部设立了“工资谈判司”,并专门成立了“利益协调委员会政府谈判队书记处”,负责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从政府的角度组织和准备谈判,并同雇主组织、工会代表搞好合作,谈判落实政府的工资分配政策。劳动部工资谈判司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代表政府制定工资分配政策(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政策),并与雇主、工会组织谈判,达成落实政府雇主分配政策的具体措施;②负责监控并经常分析雇主的宏观走势和地区、行业、企业集体谈判决定工资的结果,预测分析根据谈判结果落实工资分配政策的效果;③收集、评估和分析主要的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调解与工资政策相关的雇用双方利益关系;④预测分析与劳动报酬有关的一般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尤其是就工资增长条件所达成协议的实行效果,提出经济变革与工资建议间相互影响的建议,向参加利益调解的有关部门提交最终建议并在建议结果达成后起草相关法规和政策;⑤积极参加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为全国工资协商谈判收集建议,为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为全国工资协商谈判收集建议,为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提供政府一方的协商建议,评估社会参与者的建议,并凭借其专业力量致力于国家工资协调机构的完善;⑥负责设计和修订劳动力市场信息、数据收集的标准化体系,为工资集体协议及其分析提供资料和数据;⑦保留对私营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手段(如制定工业企业职业资格和分类体系等)。
匈牙利实行市场机制后,建立在三方协商谈判基础上的工资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三方机制的建立及其作用
匈牙利从1992年颁布新的《劳动法》以后,开始实行新的工资管理体制。全国成立了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代表组成的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每年对工资分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其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研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二是研究制定全国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的建议,以指导行业、企业的工资集体谈判;三是讨论协调行业、部门工资关系的政策。
政府不再像对去那样对工资进行直接的、严格的计划控制,但政府仍在工资管理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劳动部为主代表政府积极参与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一是制定国家的工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制定政府的工资调控目标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二是政府在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并就有关工资问题同工会、雇主组织进行广泛的协商、对话,政府提出的工资目标和政策建议往往是三方进行谈判的核心问题;三是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国有企业的雇主,对其工资作出具体规划和进行较直接的控制,并且保留对私营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手段;四是政府负责对工资增长和工资分配关系进行调查、监督,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为开展工资谈判提供服务,并对谈判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解。
工会组织作为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的一方,对社会经济和劳动工资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匈牙利90%的企业工会加入了全国最有影响的工会组织——全国工会联合会。工会的生要职能之一是代表雇员利益参加工资谈判。在工资谈判中,工会的首要政策目标是尽可能地提供雇员的工资水平,为保证雇员能获得较高的实际工资水平,工会也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提出调整意见;工会的另一个政策目标就是保护雇员的工作岗位,在劳资谈判中,必须全机权衡工资水平的提高可能对就业岗位产生的影响。
雇主在工资决定方面,特别是在决定企业内部工资问题时仍拥有更多的权力和灵活性。匈牙利雇主组织的发展落后于工会,有些行业尚没有成立与工会对等的雇主协会,但在工资集体谈判中,要达成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前必须由所有雇主签字,这给行业工资谈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工资管理的运作程序
匈牙利新的工资管理运作程序是:以劳动部为主,代表政府与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组成的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匈牙利全国共有9个雇主组织,6个专业工会联盟,“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下设有12个专业委员会,雇主委员会是重要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每年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特别是每年第四季度,要对下年工资分配的重大问题(如最低工资的调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及其增长的条件等)协商谈判,在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以《政府工资建议政策提案》的形式报国会经济内阁,政府工资建议经国会批准后,要向社会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根据国会批准的《政府工资政策建议提案》,由国务院总理签发政府决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发布政府决议,提出在进行工资谈判时采用的“年度工资政策指导原则”。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根据国会批准的“政府工资建议政策提案”和政府决定、决议,进行协商谈判,研究具体实施细则,在开始工资谈判前就有关具体问题达成协议,并以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的名义,发布利益协调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单位(也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就落实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协商谈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基本上按照国家年度预算法执行,协商谈判的活动余地比较少。政府仍保留在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工资调整中施加影响的权力。工资政策的条件包括:①是预测国民经济增长对工资增长的影响,强调全国工资水平增长应建立在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企业工资水平的平均增长率应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纯企业经济增长一般高于整个公国经济的增长);②是国家预算对工资的影响,通常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增长取决于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从而限制了政府工资调整的活动余地;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差异对政府工资政策的影响;④劳动就业及政府裁员对政府工资政策的影响。机关和事业单位裁员后节约的费用,除了用于支付裁员费用外,还可以用于提高工资水平。
(二)企事业内部工资分配
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只能根据年度预算法案中的工资政策规定执行,政府在法案规定范围内并根据不同部门的裁员情况、中央预算拨款情况,确定不同部门的工资分配政策。企业单位工资增长幅度建议一般包括平均工资增长最高线、平均线和最低线。如最高增长线,1994年为21%~23%,1996年政府没有提出最高增长线,规定由行业工会和企业之间协商谈判确定,政府对企业和工会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平均增长线,1994年和1996年都是17%~19%,为达成协议可上下浮动1%~2%;最低增长线:1994年和1996年分别为13%~15%、10%~13%。
在具体执行工资增长幅度建议方面,政府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控方式:对私有制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建议只对企业工资协商谈判起指导作用。工会方面提出的工资增长的最低要求,必须根据政府关于平均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尺度来处理,并要考虑到企业方面的立场。在效益较好的企业里,一般不提出工资增长最高值,由企业雇主和工会谈判确定。高收入的调节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对国家控股的公司和纯国有企业,政府仍保留了直接调控的权力。政府在利益协调委员会建议(即最低雇主增长幅度和最高增长幅度之间)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政府工资政策,提出不同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最高控制幅度。除此之外,还采取其他相应的政策措施,如:政府在一些企业的董事会中派驻代表,以保证国家政策在国有企业中能得到执行;政府任免企业领导者并决定其工资;对负债公司,政府帮助其进行机构调整,同时说服工会和企业接受工资增长不超过政府确定的工资增长幅度的建议,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工资进行控制,不允许其签订新的工资协议,对铁路等公共部门或产品由国家定价的公司,根据其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情况和其工资增长与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以财政预算支持。对国家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政府保留了基于所有制权利基础上的影响力,但对这类企业的调控力度介于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建议对企业工资协商谈判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匈牙利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1992年开始实行的,在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由国家利益协调委员会定期讨论调整,政府无权对标准进行修改。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达成的协议,以《政府工资政策建议提案》的形式报国会,经国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政府总理签发政府决定公布实施。1996年匈牙利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 500福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3.5福林。若三方利益协调委员会不能就最低工资调整达成统一意见,则继续执行上一年确定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经发布,所有雇主都必须严格执行,但为了有利于就业,在些特殊领域,尤其是对未满18周岁的非全日制雇员,可以由领导部长和利益协调委员会达成协议,允许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匈牙利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②经国会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用人单位贯彻实施;③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基本上是所有劳动才都纳税,有利于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有利于调节工资分配关系;④最低工资标准与物价紧密挂钩,使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不低于物价的上涨,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⑤原则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有利于缩小工资分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