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就业情况与对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很快,到1995年已恢复到战前水平。为满足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有组织地将100万农村高中毕业生从西部和北海道地区输送到东部,保证了用工需求。60年代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年平均发展速度在10%以上,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失业率一直保持在1%以下。1972年以后,日本经济受世界石油涨价的影响,企业规模缩小,失业人员增多,失业率上升到2%以上,1987年(最高年份)失业人数达到100万失业率为3%。日本政府为制止企业解雇工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证就业局势的稳定,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将失业保险改为雇佣保险,将占工资总额8‰的失业保险金(雇主、从业人员各缴4‰)提高到占工资总额的11.5‰(雇主缴7.5‰、从业人员缴4‰),年收缴额1300亿日元,国家每年拿900亿日元用于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就业岗位,促进转业训练和技工交流。由于采取了这项有效的政策措施,使日本平衡地度过了就业危机,到1991年失业率下降到1.2%,求人倍率(求人/求职)上升到1.46。从1992年受日元升值的影响,日本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到2.3%,求人倍率为0.94。目前日本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人口出生率下降,新增劳动力减少,人口老龄化加快。(2)中小企业技术力量严重不足。(3)结构性失业严重。(4)特殊群体(妇女、残疾人、高龄人)再就业难。日本政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改善劳动条件,同时增加中小企业的工资福利,缩短工作时间,扩大中小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2)制定有关法规,并通过发放“雇佣调整助成金”鼓励企业雇佣中老年劳动力、妇女和残疾人就业。(3)积极发展职业安定事业,开展职业能力开发,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4)通过研修生制度,适当吸收有专业技能的外籍人来日本工作。
(二)日本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
日本是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保证企业自主用人和求职者自主择业的前提下,在保持企业活力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主要表现在:(1)日本劳动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中短期就业计划。从1967年至1992年共制定七次就业计划。就业计划包括失业率控制指标、就业目标、问题和对策,通过就业计划指导全国的就业工作,保证劳动力供求总量和分布的平衡。(2)根据劳动力市场面临的主要就业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如1947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1949年颁布了《职业安定法》,1972年颁布了《雇佣保险法》,1991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缩短中小企业工作时间法》、《高龄人雇佣安定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看护人员(护士)确保法》等,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活动。同时允许都、道、府、县根据全国统一的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3)建立全国一体化的职业安定服务体系。为保证这个体系的有效运转,将机构设置权、人员任免权、经费拨付权、法规审议权、信息综合处理权都集中到劳动省。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调协和民间职业介绍所的开办须经劳动大臣审批。各都、道、府、县职业安定课课长、各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须由劳动大臣任免。公共职业安定所的活动经费由劳动省拨付。有关职业安定工作的政策法规须经劳动省职业安定审议会审定,报劳动大臣批准后才能颁布实施。国家投资1100亿日元用5年建成了全国联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信息处理中心直属劳动省职业安定局,掌握着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指导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全国职业安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日本职业安定服务体系
日本职业安定工作在劳动大臣领导下,分三个层次实施管理。中央主管职业安全工作的机构是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决策机构是由政府、工会、雇主协会三方组成的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职业安定局设一部、九课、五室,工作人员有280人,职责是制定就业规划、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劳动力市场活动,培训职业安定工作人员,管理、分配雇佣保险基金,综合处理、分析劳动力供求信息。
各都、道、府、县的职业安定工作在知事领导下,在劳动厅设职业安定课和雇佣保险课,决策机构是地方(地区)职业安定审议会。全国共设地方职业安定管理机构一部52课,雇佣保险管理机构一部46课,平均每个都、道、府、县各有一个主管职业安定和雇佣保险的机构,工作人员有2200人,职责是贯彻中央的计划、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业安定所(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协调地区间的劳动力余缺,组织培训本地区的职业安定工作人员。
依法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公共职业安定所,全国建立公共职业安定所479个、分所120个、分室32个(均为公共职业安定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12800人。
随着职业安定业务的扩大,又建立了专为有一技之长的技工和技术管理人员服务的人才银行25所,为小时工、非全日工服务的临时工介绍所85所,为大学、短期大学毕业生服务的学生介绍所6所,为高年龄劳动者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290所,为妇女就业服务的介绍所5所和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介绍所。这种专门的职业介绍所有独立经营的,也有设置在公共职业安定所内部或是其派出机构。这些机构只负责职业介绍,不办理雇佣保险业务。
根据国际公约和《职业安定法》允许民间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法定的29种职业介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分有偿服务和免费服务两种,全国从事有偿服务的民办职业介绍所3213所,免费服务的359所。另有一种从事劳务输出的派遣公司9778所,另经劳动大臣特许,全国有26个工会组织允许进行劳动力供给事业(即厂际劳务输出)。
民间职业介绍所的主管部门是全国民营职业介绍事业协会(社团法人),1987年成立,有会员1997人,具体业务由事务局负责。事务局由9人组成,下设3个课,在9个部、道、府、县设有分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劳动省的指导下,具体管理民办职业介绍所和从事29种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日本职业安定工作的主要做法
日本的职业安定工作法规健全,办事规范,设施先进,资料丰富,工作有序,服务周到,事事有章可循。
1.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须依据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开办民间职业介绍所要向当地公共职业安定所提出申请,报所在都、道、府、县职业安定课确认,再报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审查,最后报劳动大臣批准,颁发《许可证》。公共职业安定所要根据就业任务的需要,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提出,报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审定,劳动大臣批准。
2.为了方便求职和求人者,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建在人口集中、交通方便的公共场所,如超级市场或地铁站口,其规模大小不等。大阪梅田职业安定所管辖6区50万人、7万人企业,场地面积1850m2,工作人员86人。成田职业安定所管辖40万人、12868个企业,场地面积200m2,工作人员16人。专业和民办职业介绍所一般规模较小,如大阪妇女专门职业介绍所面积80m2,工作人员10人。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常年办公,每周工作5天半,每天工作8小时。
3.公共职业安定所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经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合格才能雇佣。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两个层次进行,中央级培训由劳动省负责,按其工作年限分基础进修(一般进修),对象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骨干进修(专门进修),对象是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所长进修,对象是新提拔的所长。培训期限和培训内容有所不同,基础培训一般包括:劳动经济理论、就业政策法规、职业安定、雇佣保险业务、就业指导方法、信息处理技术、职业道德规范等。地方培训由都、道、府、县职业安定课负责,培训期限、内容、方式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4.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职业介绍工作,包括求人、求职登记,政策、信息咨询,用人、择业指导、办理雇佣手续等。(2)雇佣保险业务,包括雇佣保险金收缴、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资格认定、失业救济金审核发放等。专门和民办职业介绍所只承担职业介绍工作,不办理雇佣保险业务。
5.职业介绍工作形式分为:(1)对有技术业务专长、不需要工作人员指导的求职者,可以自己通过用人信息检索机查询求人信息,直接与雇主联系。(2)对无技术业务专长、需要工作人员进行择业指导的求职者,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职业能力、兴趣测试,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其选择职业。(3)对妇女、高龄人、残疾人、外国人等,针对其特点进行特殊择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就业。
6.职业介绍的工作程序
7.雇佣保险的工作程序
雇主可以多渠道雇工,但必须到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雇佣保险手续。
8.职业介绍机构的活动经费。公共职业安定所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其经费来源于国家特别财政,主要来自雇佣保险金。各职业安定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报都、道、府、县职业安定课汇总,再报劳动省职业安定局汇总平衡,报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审定,最后由劳动大臣批准逐级下拨。民办职业介绍所的经费主要靠收取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法定的,登记费由求人者和求职者双方缴纳,每次540日元,介绍成功向雇主收取受雇者工资总额的10%的介绍费,最高不超过6个月。
9.职业介绍的原则是:
(1)自主——尊重求人者用人和求职者择业的自主权。
(2)满意——帮助求人者找到满意的劳动者,帮助求职者找到满意的职业。
(3)公平——对不同性别、年龄、国籍的求职者一视同仁。
(4)中立——不介入雇主之间、雇主与受雇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
(5)公开——求人、求职信息公开,免费使用。
(6)互利——保证求人、求职双方的合法权益。
(7)周到——做到全面、热情、耐心、细致、周到。
10.职业安定与职业训练联系紧密。日本职业训练单独成体系。在劳动省设职业能力开发局,主管职业能力开发和评价。全国有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包括职业训练短期大学、技术开发中心、综合职业训练学校、残疾者职业训练学校等)381个,民办的职业培训学校1260所。职业安定所对需要进行职业训练的求职者推荐到指定的职业训练学校参加培训,并为其提供培训费用;对不愿接受培训的人员,公共职业安定所可以拒绝介绍职业和停发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