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意大利职业介绍制度国家统治的色彩非常浓。原则上,所有劳动关系的形成都要有职业介绍机构的介入,不论是用工企业还是求职的劳动者,都要到公共职业介绍所登记。在公共职业介绍所履行手续后,方能构成劳动关系。国家介入的主要理由是:国家在调整劳动市场供求关系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国家的介入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招工上的歧视(特别是出于政治理由的歧视),保证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上述职业介绍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失业者大量存在时期形成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越来越显得僵化。舆论普遍认为,这一制度导致以用工为中心的劳动力市场的僵化,也是造成失业率难以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开始逐步减少对职业介绍的干预。1991年劳动力市场法的颁布,使职业介绍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经过一系列的改革,目前意大利的职业介绍制度状况如下:
1.求职登记
每个求职者必须到本人居住地区的职业介绍所登记注册,也可以中途变换到居住区以外的职业介绍所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在原地区的登记注册年限可以继续保留。意大利15岁的青年在校期间就可以进行就业登记,登记年限越长对本人越有利,因此许多年轻人一到15岁就登记求职,从而造成青年失业率上升。登记后的求职者首先按职业介绍的优先顺序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即最优先者包括失业者、未就业者(即:没有职业经验者)和每周工作时间低于20小时者;第二级是周工作时间低于20小时、非全时工以外的就业人员;第三级是优先系数最小的群体,即领取养老金的高龄求职者。求职者在上述三个等级中还被进一步按职业、工种和职业能力区分开,再根据登记年限、家庭和经济状况排列出优先顺序。服兵役的时间和失业前领取特别收入保障的时间可以被计算在登记年限之内。此外,劳动合同中规定一年内工作时间少于4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登记求职,其优先顺序不受影响。
由于企业重组被解雇的工人,在一年之内有优先被同一企业再录用的权利。求职者连续两次招拒绝职业介绍所介绍的无规定期限的职业时,将失去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同时,其求职登记资格也将被取消。
2.企业招工
企业即用工单位只能在其所在地区的职业介绍所开展招工活动。过去规定,企业需要用人时,只能向公共职业介绍部门提出所需要工人的工种、职业能力以及人数,又称指数招工。这种指数招工制度在劳动者平等方面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是不需要劳动者具有较高职业能力从事生产活动的时代的产物,随着技术革新带来的生产方式的变化,其弊端越发明显,最终由于劳动力市场法的颁布被废除。目前实行的是指名招工,即企业可以根据用工需求,从职业介绍所提供的求职登记名单中选择招工对象。个别情况下,企业也可以直接录用工人,例如在招收管理监督人员、专业研究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时,企业可以直接向社会招聘,但事后要向职业介绍备案,并要为每人缴纳50万~300万里拉的手续费。3人以下微型企业招工也可采用上述办法。
3.义务性录用
意大利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根据其规模大小,雇用一定数量需要特别保护(孤儿、遗孀、难民等)的劳动者和就业能力较弱(在职业介绍所登记求职2年以上或企业重组后的富余人员)的求职者。例如,雇工超过35人的企业必须义务性录用15%的需要保护的劳动者,雇工超过11人的企业招工时有义务录用12%的就业能力较弱的求职者。
4.对妇女劳动力的特殊规定
意大利男女待遇平等禁止男女性别歧视,禁止以已婚、未婚、家庭、怀孕等理由在职业介绍、招工录用上的性别歧视,或对在报纸、杂志、广告以及其他招聘方式上以间接的形式出现性别歧视行为。出现上述情况时,妇女劳动者本人或工会组织可以请求所在区法院给予特别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