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定额资讯 > 正文     

达州: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有新规
2011-05-31 16:17:48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特殊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条件、申请审批、工资支付标准等事项作出了严格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须申请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由所在的市(含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通知》还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需实行的,应当重新申请;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及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特殊工时应写入劳动合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载。用人单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报酬,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同时要随时听取并采纳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据了解,即日起,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本市内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已经超过两年的用人单位,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重新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如果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热线电话8096110举报。

相关热词搜索:

版权声明:来源为“定额网”、“本站”的文章及资料,未经本站授权允许,不得转载!

上一篇:商务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下一篇:无锡:多项利好鼓励企业少裁员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