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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多项利好鼓励企业少裁员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2011-05-31 16:18:12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承诺稳定岗位可获补贴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明确

昨日获悉,有关部门不久前出台的“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已有具体《实施意见》,各项“减负”“稳岗”的利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困难企业社保费可缓缴

根据《意见》,我市在确保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区困难企业,可允许其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在今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同时,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保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区企业,包括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按照企业办理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2009年1月发生工资起至2009年12月发生工资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按1%的比例缴纳。去年12月底之前已办理破产、关闭、撤销手续的企业单位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企业稳定岗位可获补贴

企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在社保费缴纳、在岗培训方面可获补贴。根据《意见》,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市区困难企业,予以稳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正在享受社保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缓缴社保费政策和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在岗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得职业培训补贴。

此外,法院已受理的申请破产市区企业,在依法重组期间可对生活确无保障的职工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月发放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而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企业调薪将获指导

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工时制度的调整也将获得指导。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外,在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上,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困难企业”有了认定标准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企业在2008年9月份前生产经营正常,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10月份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困难,经评估恢复有望;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已经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以2008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基数,裁员在职工总数5%以内);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信贷征信良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被评为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市诚信守法合格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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