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除中央企业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保卫人员和其他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轿车司机、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保管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长驻外埠工作人员;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平均月工作日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2、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3、实行轮班作业的。
(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航空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务工人员;
4、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在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期间,可以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省属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市(州)、县(县级市、区)属企业及在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经市、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州)、县(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报市(州)、县(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县(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审批。
第九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企业自行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应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十条 企业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和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二)《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一般为一至两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可以为定期或长期。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
(一) 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