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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实施新工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011-05-31 17:26:05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中外合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在不增加人员编制、财政支出和不减少职工收入的情况下,从1994年3月1日开始实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仍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并从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因工作需要,个别部门、单位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需要轮班而不能执行该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在妥善安排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每周的休息日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七条 在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特殊劳动条件下从事劳动,不能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职工,仍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特殊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 执行新工时制度后,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完成国防或上级安排的紧急生产任务的。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十一条 对延期施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个别行业、企业,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本地区各单位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犯国家和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4年3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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