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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2011-05-31 16:18:20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 [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当地人工费单价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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