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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
2011-05-31 17:25:56    来源:中国定额网    评论: 点击:

【法规名称】 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

【颁布机构】 林业部

【发 文 号】 (82)林计字18号

【颁布时间】 1982-2-18

【实施时间】 1982-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 (82)林计字18号

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试行)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82)林计字18号

为了加强劳动定额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定额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纠正当前在执行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中存在的不严肃、不认真等偏向,特制定《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试行)》,现予颁发,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试行。

附: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定额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定额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明确劳动定额技术人员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劳动定额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林业部门的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基本建设、机械制造与修理、国营营造林等单位。

第二章 劳动定额技术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工资政策、法令和有关劳动定额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定额管理,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劳动定额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条 在搞好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定额技术测定任务。

第五条 根据林业部《林业生产劳动定额管理办法》、《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和《林业生产劳动定额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负责设计企业劳动定额,参与设计统一劳动定额和地区劳动定额。

第六条 根据作业条件、生产方式、产品规格等因素的变化,以及新出现的作业项目,及时提出修改定额方案和补充设计定额意见。并按定额管理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定额,积极帮助工人达到或超过定额。

第八条 认真做好劳动定额统计工作,作到数字准确、及时,并掌握定额完成情况和工人计件工资等收入情况。

第九条 根据技术测定资料、统计资料以及来自工人群众的反映,审查定额水平。对过高过低的定额,要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使定额经常保持平均先进的水平。

第十条 经常深入现场,通过工作日写实或测时等方法,搞好下列调查研究工作:

一、产品规格和原材料变化,以及劳动环境作业条件、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工时消耗的影响情况。

二、技术管理与生产、劳动组织的改进和提高,对定额水平的影响情况。

三、技术装备、机具质量、设备工作程序、工作地点组织等情况。

四、先进生产的操作方法和先进生产经验的工时消耗情况。

五、超过定额或完不成定额对生产建设任务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

六、研究工时分类、定额结构以及各类定额系数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动定额技术人员应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研究下列工作:

一、伐区生产工艺设计、生产组织、技术管理、机械状态的变化情况。

二、产品验收方法和产品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三、改进原始记录工作和原始记录填写准确与否的情况。

四、计件工资计算方法和集体计件工资分配办法。

五、实际工人技术等级与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物等级、计件工资标准的关系。

六、工人技术熟练程度、人员配置及劳动分工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定额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现行劳动定额、计件工资标准和定额完成情况等资料。

二、现行劳动定额与本期生产计划、劳动组织安排是否相适应。

三、因生产建设物资供需脱节,或机具设备质量不佳而影响工人完成定额的资料。

四、因组织生产不力,而影响工人完成定额的资料。

五、由于机械维修不善,机械状态不良而影响工人完成定额的资料。

第三章 劳动定额技术人员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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