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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规明确劳动定额标准
2011-11-23 09:43:35    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 点击:

自今年10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自此,在许多企业存在的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有望得到破解。

  避免设定过高劳动定额

  规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等等。

  工资协商一般都在年初企业确定全年经济指标时进行,为解决工资协商内容与政府的相关指导标准同步问题,规定明确,当地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数据统一向社会公布。

  为了避免企业设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该规定明确提出: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职工拼命干活,却完不成任务的情况出现。

  增强协商过程可操作性

  协商过程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利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是规定的核心所在,为此,规定对协商过程作出了很多可操作性条款。

  为解决企业方不愿谈的问题。规定将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方有义务向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等以条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及时依法开展。

  为解决职工方不敢谈的问题,规定了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为解决职工方不会谈的问题。规定对协商的内容、综合参与者因素、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方法、召开会议、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调争议的处理等作了详细明确规定,使协商过程更加明晰。为给职工方在协商前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提出合理协商条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0日前,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工资总额、利润等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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