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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特殊工时,防止企业滥用特殊工时
2012-06-26 17:25:48    来源:互联网    评论: 点击:

利用不定时工作制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利用综合工时制让职工超负荷加班……针对上述企业滥用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种现象,人社部正在制定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须先经职工同意

劳动权益被约等于工资,工资又经常仅仅和工价相关,滥用不定时工作制拒绝支付加班费,利用综合工时制让职工超负荷加班,成为某些企业获取“额外利益”的“黑手”,而部分职工浑然不觉。

为获取“额外利益”,当前一些企业正在滥用特殊工时制度。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证实了这一事实。

在韩世春律师看来,实行特殊工时的中小企业一直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重点领域。“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不断增加。”从事小时工、兼职翻译、销售等职业的劳动者,企业通常以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为由忽略其正当的劳动权益。“不上三险、随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给加班费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这些问题有望在近期解决。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结束,要求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须先经职工同意;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11小时;22时至次日6时工作两小时及以上为夜班,须支付夜班津贴。这一规定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包括律师、记者等行业也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成侵吞职工利益“黑手”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类。不定时工作制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综合工时制,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简称。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企业里,特殊工时制存在被滥用的现象。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制造业企业都以“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作为企业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北京东城区某药店员工张琴告诉记者,老板要求其连续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以其是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付其加班工资,更不给其带薪休假的待遇。

去年发生的古驰“血汗工厂”事件更为典型,古驰实行的是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上一天班轮休一天,一天的工作时间大约为10小时,但每晚10点下班后,员工们都要“先打卡下班再加班”,往往要“清点货物到凌晨两三点钟”,因为这样就算正常下班,不用计算加班工资。

“由于现有法规存在漏洞,企业在执行中往往就会进行利用。”韩世春告诉记者。

据他了解,一些企业利用综合工时制变相减薪,实行“做四休二”或“做二休一”工作制,实际月工作时间远超过法律规定,但企业以综合工时制为由,对超出的时间不计算加班费。

还有言论甚至提出,“不定时工作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工资,是企业与职工双赢之举。”

“部分企业将‘特殊工时制’作为侵害职工权益的‘挡箭牌’。”韩世春愤慨地说,一些年轻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综合工时制政策等情况不清楚,企业往往对他们不公开申请综合工时制的具体岗位、综合计算时段等信息,通过无序、滥用综合工时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意模糊休息休假的性质,职工误以为企业安排的“集中休息”是自己的带薪年休假,而且是企业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等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检查,但没有真正落实补休计划。

有专家表示推广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任意决定工人上班时间,并拒支付加班工资。推广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可以任意延长工人日工作时间变相减薪。而且,猛干3天歇2天,长时间对工人身体不利。

申请特殊工时制要与劳动者协商

记者了解到,为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企业滥用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稿要求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岗位工作时,企业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而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求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将会视具体情况适度放宽,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特殊工时要经人社部门批准,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指出,以往申请特殊工时制,只需有关部门批准即可,行政色彩很浓。此次,意见稿要求企业提交审批材料时,还要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更加尊重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目前,一些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并没有经过审批,或是审批已过期、撤销,这在中小企业中比较多见。左祥琦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将默认为实行8小时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如果每天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可按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

此次意见稿对特殊工时制进行诸多限制,着力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是规范企业用工,不让其滥用特殊工时制,损害劳动者应有的权益。“新规出台后,由于用人成本的提高,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很可能大幅减少。许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也得修改排班、倒班制度,以及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报酬等规定。”左祥琦表示。

新规执行切勿依靠企业自觉

本次意见稿亮点频闪,但也有专家指出其尚存在不少问题。

此次意见稿中特别写入一句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工作时间自由、实行“底薪加业绩提成”付酬的推销员而言,因为有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可能会出现业绩不好,其收入也不会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有企业质疑该规定在鼓励业务员业绩方面不合理。

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加班限制。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计发加班费。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要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报酬。

同时,劳动者每天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但对于具体岗位名称,意见稿的描述比以前模糊,曾经明确的出租车司机以及部分值班人员和装卸人员都不再界定。”左祥琦分析,这是为了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由于这种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并不计发加班工资,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而滥用。现在的描述更注重性质,而不是岗位名称,会拦住许多想浑水摸鱼的企业。

一些职工告诉记者,劳动执法部门会不会去监督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现实中劳资双方毕竟不平等,好的制度也很难执行。比如,特殊工时的“计时”由谁来操作?计时若无标准,在此基础上维护权益也必然困难重重。规定在征求意见之后,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增强制度的“免疫力”。更主要的是,在规定施行后,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出击,而不能依靠于所有企业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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