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共有28项议程,包括审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稿)》等19件地方性条例。其中,《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3种情况下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工资的要求,一是本企业利润增长,二是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三是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
加班工资也在协商范围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出,云南省企业工资实行集体协商,企业利润提高或工资指导线提高,可提涨工资要求,同时,集体协商工资的范围中,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定额标准等。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为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收益相适应。”并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草案对工资协商双方商定的内容作出8项规定,包括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同时也规定,企业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