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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企工资指导线确定 国企工资增超20%需审核
2012-04-05 16:45:33    来源:网络    评论: 点击:

国有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20%,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除生产经营持续亏损的情形,各类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5%下线。3月3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确定,今年,我省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线和下线分别为20%和5%。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是企业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重要依据。指导线制定的参考因素和测算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等。

我省公布的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3%为工资增长基准线,20%为上线,5%为下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之外,各类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确定本企业2012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收入差距拉大,我省要求国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20%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若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为确保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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