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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2013-05-09 16:33:00    来源:互联网    评论: 点击: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保证其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另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但部分难以操作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加班时间难以举证。特殊工时工作制一般不实行上班打卡、签到等,职工要证明自己什么时间加的班,加了多长时间的班依然很困难。第二个问题是对于没有设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很难反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张晓辉建议,由所在单位县区级工会组织出具意见。对于加班举证的问题,他认为可强制用人单位实行工时记录制度,对于不实行工时记录的,由用人单位对未加班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法对于标准工时加班的规定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此次意见稿则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过,用工单位在特殊工时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特殊工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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